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132831
建议人:
主办单位: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3-05-12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A

 

 

 

 

 

 

自然资呈202252                签发人:翟所信

 

 

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132831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规划在前,进行科学选址

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建议由区农业农村部门编制农业发展规划,由区规划部门将农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中,作为镇办进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的依据,我局配合做好相关认定工作。

二、把好入口关,实施分类管理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已明确了用于种植、养殖的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用地规模,同时明确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自然资源和镇办的职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政策宣传,科学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上图入库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主动公开农业发展规划、农业环境保护和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负责对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建设方案的指导。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我局将按照职责,指导镇办进行科学选址和节约集约用地,如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实好进出平衡和基本农田补划工作,最后做好镇办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和变更调查登记。

三、强化保护措施,确保复垦到位

《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经营者应当于结束使用后1年内恢复原土地用途,相关恢复要求在用地协议中予以明确。”乡镇政府定期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和用地协议履行等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区自然资源局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希望今后继续关注自然资源工作,及时指出不足,提出宝贵的批评和建议,以利于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作。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512

(联系单位: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韦明,联系电话:2758819

送: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