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完善预告权登记制度的建议的提案的答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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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18728E/2023-537515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3-06-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
(A类)
博自然资呈〔2023〕70号 签发人:翟所信
对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
第132120号提案的答复
丁亚楠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完善预告权登记制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国土资规【2016】6号)第15条中内容,已明确规定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形、办理主体、业务类型、申请材料、审查要点等的法律规定,我单位自2016年9月28日机构改革整合以来,严格按照上述法规条款执行办理。
二、我单位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涉及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时,文书内容中如要求义务人(权利相对人)在物权登记时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责任而不能实现的,我单位按照登记职责范围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对应义务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文书,或建议申请人针对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导致无法实现其权利的行为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丁亚楠律师的提案建议,我单位表示感谢,并在今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更高自我要求,严格依法合规行政,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登记程序,努力打造便民利民的登记营商环境。
淄博市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6日
(联系单位: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联系人:周剑,联系电话:2758831)
(依申请公开)
抄 送: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