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类)
博自然资呈〔2021〕33号 签发人:翟所信
对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131827号提案的答复
民革: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居住权登记制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居住权是《民法典》出台后新增设立的一项用益物权,它赋予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于保障居住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自《民法典》出台以来,居住权登记备受关注,群众关于登记居住权的意愿日益强烈。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尚未出台居住权登记的操作细则、国家不动产登记字典库中尚未增加“居住权登记”类型,居住权登记尚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在15个城市设立了居住权首批试点,积极探索并完善登记流程和操作规范。
根据山东省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要求,淄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已于今年3月10日下发《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意见讨论稿。目前讨论稿已反馈给市级部门,我单位待市级部门将《淄博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正式下达后,严格按照文件内容执行办理。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0日
抄 送: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
注:(X类)内用A、B、C标注建议所提问题解决的程度。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B: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C: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承办单位(章):
委员姓名 |
丁亚楠 |
提案编号 |
131827 |
提案标题 |
关于完善居住权登记制度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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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注(A、B、C) |
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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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答复满意情况: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2.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签名: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面复委员后,委员一份,区政府办公室一份,区政协提案委办公室一份,承办单位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