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标题: 关于《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索引号: 11370300004218728E/2022-None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3-31 发布机构: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关于《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发布日期: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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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全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 

清明、五一节将至,进山入林扫墓祭祖、春游人员增多,处于民俗野外用火高峰期,野外火源管控难度增大,较易导致森林火灾发生。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布本通知。

本通知主要依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七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二)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四)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五)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以及《博山区人民政府禁火令2021年11月1日发布相关要求制定。

二、起草依据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国森防办发〔2019〕3号)、《国家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工作规则》的补充通知(国森防办发〔201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起草过程

20223月份,区自然资源局起草了文件草稿,于317日向各镇、街道、相关单位征求了意见,并根据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于317-320在博山区政府网站的“政民互动-征集调查”栏目向社会公示并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建议;323日草稿经区政府办公室初审,并根据初审意见进行了修改。

 

 

                            博山区自然资源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