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涉及政务事项证明清单 | ||
---|---|---|---|
索引号: | 11370304F490900698/2020-201692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博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共6项)
序号 | 证明事 项名称 | 涉及的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及编码 | 设定依据(依据名称规范表述及具体条文内容 )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 | 身份证明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00000117074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3、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 公安部门 | |
2 | 身份证明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00000117085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3、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市政工程部门批准;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架空设置管线。已建成的架空管线,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埋入地下。 | 公安部门 | |
3 | 身份证明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3700000117086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3、地方性法规: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乱刻、乱写。 4、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 公安部门 | |
4 | 营业执照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3700000117074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广告设置的位置、规格、色彩及效果图等资料,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施空置的,设置者应当临时设置公益性广告。” 3、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效果图;(四)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权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规划主管部门的许可证明。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5 | 营业执照 |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审核3700000117085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城镇道路两侧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或者外墙摆卖商品。禁止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3、地方性法规:《淄博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禁止占用道路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放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经营活动。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须经公安、市政工程部门批准;严禁超出批准占用的范围和期限。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架空设置管线。已建成的架空管线,要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埋入地下。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 |
6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3700000117086 | 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3、地方性法规:第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电线杆及树木上乱贴、乱画、乱挂、乱刻、乱写。 4、地方性法规:《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管执法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三)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 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