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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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752Q/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学习培训内容为建设行政执法所依据的用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
第二条 学习培训采用日常学习与专题学习相结合,集中辅导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选送培训与定期轮训相结合的方法。
第三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应及时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
第四条 新参加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取《行政执法证》后,方能参与行政执法。
第五条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培训, 全年不少于四次学习。
第六条 鼓励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营训,为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学习培训提供条件。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