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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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752Q/2021-None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全区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公开、公正进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指:本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有关内容的过程。
第三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机关行政执法制度公示的内容为: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依据、程序、救济渠道、行政执法结果等。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通过单位网站、印刷资料或告知书等多种方式进行,并便于相对人了解查阅。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内容应当完整、清晰、准确。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并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示的方法、途径、期限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
第七条 各执法处室应当定期将执法内容按要求进行公示。局执法监督科室应当对公示的内容进行审核,发现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公示处室纠正,公示处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 各有关执法处室对本制度确定的执法公示内容应按要求和规定及时公示。
第九条 局执法监督科室负责监督检查汇总执法公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