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标题: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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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4-06 发布机构: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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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  查  依  据 备注
1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筑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2.《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建造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3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4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监理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5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实施监督检查。”  
6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检查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清单,并核查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执业业绩,核查其执业行为是否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修改)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和继续教育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和在管项目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2次/年,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月,2018年9月修正)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8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行为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
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交存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2次/年,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79号,2018年3月修订):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淄博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9〕1号)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9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单位、施工单位 检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当年竣工、在建项目抽查比例不低于5%,频次不低于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3.《山东省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绿色建筑运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各项技术措施发挥实际效果。”
4.《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2年4月通过,2010年10月修订)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核查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生产企业 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调度了解认定产品的生产、应用情况,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20%,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2. 《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产品的动态监管,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符合节能认定技术要求,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三十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和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证书的,由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1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与资质的监督检查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检查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9月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016年9月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12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检查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2.《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通过,2010年9月修订)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 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合规情况;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1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二)是否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四)是否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六)是否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查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13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 超限审查委员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等 检查有关单位执行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重点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5%,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令第148号,2015年1月修订)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铁路、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14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监督检查 省内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检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重点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历史文化名城比例20%,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比例10%,每年抽查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15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企业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超越资质承接业务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法》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6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 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监理企业 施工企业:检查项目负责人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负责人在岗履职情况;监理企业:检查项目总监是否与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一致,项目总监在岗履职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不少于5%的项目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企业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的通知》(建质〔2014〕123号)。
3.《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建市〔2015〕35号)。
 
17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清欠各项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在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落实实名制管理及“一书两金一户一卡”等制度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个月随机抽查辖区内不少于5%的在建项目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令第724号)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1号文件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本领域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的查处和督办。”
4.《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号)第十五条第五款:“日常检查监督落实。在建工程项目所在地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清欠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按程序进行处理。” 
 
18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 注册的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招标代理机构 建筑业、工程监理和工程造价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满足资质标准情况。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类职称专职人员、代表性业绩以及组织评标等行为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或网络检查
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全年抽查比例10%,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工程监理企业全年抽查比例30%,一年1次;
造价企业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全年抽查比例10-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报送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建建管函〔2018〕4号)
 
19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地下管线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区、县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权属单位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检查建设单位地下管线数据资料查询情况;检查建设单位现场详查情况;检查管线权属单位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检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检查建设单位声像资料制作和工程测绘情况;检查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动态管理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抽查频次1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建设单位形成的现状资料,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第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七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对会商、会签进行协调。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制作声像资料。第三十一条:地下管线废弃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批准,予以拆除,并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不能拆除的,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安全处置。废弃的地下管线拆除或者安全处置后,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拆除、安全处置的有关资料向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报告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签订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责任书。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自接收竣工档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城建档案接收证明书。建设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0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区)城建档案工作管理部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对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市、县(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归集、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是否按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建设项目档案是否规范、完整、及时进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2.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负责。”
 
21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实施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3.《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4.《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2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监督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专职专业人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情况;企业及企业中专职专业人员执业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3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与委托人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参照使用国家和省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23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关于工程造价计价规范、规则的相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发布,第311号修订)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24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招标控制价备案 工程建设方主体 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公布招标控制价;是否按照规定将招标控制价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一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定设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工程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并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5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工程建设方主体 是否按照规定将竣工结算文件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2号公布,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发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照规定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26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 工程建设活动中各方主体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定额。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
 
27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 预拌混凝土企业 检查企业试验室配置和管理情况;原材料质量控制和检验情况;混凝土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情况;产品质量检验情况;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和档案管理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2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取抽查、抽测等方式,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8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检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质量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业务合同备案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0%,抽查频次2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08号)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在检测业务开始前,将检测业务委托合同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9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 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开展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方案备案;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预售资金监管。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
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4.《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开发主管部门发现开发企业在综合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城市规划、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要求及开发合同约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综合验收。”
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7.《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鲁建发[2009]11号,2009年6月15日发布)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8.《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9.《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区县房产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承担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建设条件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建设条件意见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建设条件意见,制定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并于项目开工前报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分期开发的项目应当制定分期开发建设方案。项目开发建设方案应当载明项目开发期数、开工竣工时间、开发进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交付使用时间等内容。项目开发建设方案调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调整后的方案报送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备案。”
 
30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满足资质许可条件;开发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网络平台信息核查 全年抽查比例20%,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2.《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鲁建房字〔2017〕3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在开发企业资质有效期内,结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企业信用信息等实际情况对辖区内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及开发经营活动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每年随机抽查率不应低于20%,以加强对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督管理。
 
31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是否备案且满足备案条件;检查房地产经纪机构是否备案;市场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审查、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10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令发布)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32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供热行业监督检查 供热单位 检查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3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经营单位 检查城镇燃气企业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执行行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开展调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1次/年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