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施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752Q/2020-511165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作规程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工作规程
目 录
(五)审批条件………………………………………………5
(六)审查材料………………………………………………6
(八)审批时限………………………………………………6
(十)审批咨询………………………………………………7
(一)收件……………………………………………………7
(二)受理……………………………………………………8
(三)审查……………………………………………………8
(四)审批决定………………………………………………9
(五)决定书送达……………………………………………9
(六)审批流程图……………………………………………9
(七)决定公开…………………………………………………9
(八)归档………………………………………………………9
(一)岗位和职责……………………………………………9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9
(一)申请与受理类……………………………………………10
(二)审查与决定类……………………………………………11
附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
2.审批流程图…………………………………………………13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14
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签收单………………………16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补办单…………………………………17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通知书……………………………18
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19
8.撤回行政审批申请书………………………………………20
9.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21
10.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22
11.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23
本工作规程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主要内容包括审批要素、审批流程、投诉举报、表单与文书等内容。
审批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审批对象、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查材料、审批证件、审批时限、审批收费、审批咨询等。
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编码:11370304004218752Q4370117045000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1. 【法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9年4月23日修改)第七条: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部委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2018年9月28日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质量安全监督并联审批)原件1份
2、用地批准手续 复印件1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1份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应进行消防审计审核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具体工程范围见公安部119号令第十三、十四条) 复印件1份
5、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一、三部分);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一、三部分) 复印件1份
6、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原件1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复印件1份
8、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签署《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原件4份
9、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原件1份
10、施工组织设计 原件1份
11、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原件1份
12、现场安全评估表 原件1份
13、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原件1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见附件1
法定时限3个工作日,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不收费。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一)收件
1.窗口接收。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联系电话:0533-4155846。
2.邮寄接收。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地址: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邮编:255000,联系电话:0533-4155846。
3.网络接收。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登陆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网站接收
(二)受理
1.审核:受理人对照审批条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补正材料:
(1)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邮寄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人员以电话或网络形式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
3.受理决定
(2) 经审核申请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受理人员经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受理后,自动进入下一审批环节。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从系统内进行资料退回,不予受理。
(三)审查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窗口负责人经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审批决定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人员经淄博市建设行业综合业务管理平台系统获取批准意见后生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证书领取
领取方式:免费快递送达;窗口自取。
(六)审批流程图
见附件2
(七)决定公开:审批决定在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boshan.gov.cn/)公开,公开内容如下表: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工程名称 |
工程详址 |
许可事项名称 |
施工许可证编号 |
许可机关 |
许可决定日期 |
|
|
|
|
|
|
|
|
(八)归档:许可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办结后由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人员负责装订归档。材料实行日清月结、年终一次性集中存放制度。
(一)岗位和职责: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负责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二)投诉举报的处理
1.对信函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网络投诉举报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对投诉举报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对一般投诉举报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重要投诉举报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6.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对一般投诉举报经过初步核查,认为被举报行为不需要进行党政纪处理和以其它方式进行追究的,应当作出初步核查报告,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限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7.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经过初步核查,认为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并回复投诉举报人;
8.对收到的举报事项,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公室作出处理后,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处理结果,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了结。处理结果不合规范要求的,责令承办责任人重新处理;
9.受理投诉举报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
见附件3
见附件4
见附件5
见附件6
见附件7
见附件8
见附件9
见附件1
见附件10
见附件11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材料签收单
申请人:
申办事项: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兹收到上述申报材料__套,其中原件__套,复印件__套,电子数据__份,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受理或补正材料。本件仅作为收到此项申请资料的回执,不得作其他证明使用。
经办人:
日 期:
本签收单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存一份。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补 办 单
申请人:
申办事项: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报送的材料不齐,无法受理,请补齐以下材料后再到本单位前来办理申请。
附:需补齐的材料清单。
1、
2、
经办人:
日 期:
本签收单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存一份。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申办单位)于 (受理日期)所申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将于_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或审定,请于_________(办结日期)凭此通知书前来领取证件。
经办人:
日 期:
通知书领取人: 领取时间:
证件领取人: 领取时间: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予受理通知单
申请人:
申办事项: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你(单位)报送的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事项,由于不符合办理要求,现予以退回。
附:退回原因。
1、
2、
经办人:
日 期:
本签收单一式两份,申请人一份,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留存一份。
行政许可事项撤回申请书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编号: ),由于下列原因无法按照规定期限予以配合办理许可手续,经研究决定,我单位现申请撤回行政许可申请。
撤回申请的原因(可附页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意见:
(许可专用章) 年 月 日 |
行政许可代为申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现委托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代为提出 (工程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受委托人在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中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委托人(签名):
受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
博建审许可不准字[ ] 号
XXXXXX公司: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
|
送达方式 |
|
送达地点 |
|
送达文书名称 及文号 |
|
收件人签章 |
年 月 日 |
收到时间 |
|
代收人(身份)及代受理由 |
|
见 证 人 |
|
备 注 |
|
注:1、送达文书应交给受送达人或单位负责人,如本人不在可以交给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代收;
2、如系代收,应注明其与受达人的关系;
3、如系邮寄送达,请收件人将本送达回证填写寄回;
4、如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实施留置送达;送达人可邀请非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说明情况,把许可文书留在其住处或办公场所,并注明情况和送达日期,即视为已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