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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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752Q/2021-51698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1-07-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责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 依据及有关条款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
1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 其他行政权力 |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被确定为项目开发者的开发企业,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开发合同、交纳开发项目价款、领取开发项 |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办理 | 1、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证明办理工作。 |
2、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开发企业有关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许可 | 第十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警报试鸣中学生应急演练 | 公共服务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 “四、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三)开展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各级政府要结合应急管理及抢险救灾,适时组织城市防空防灾演练,切实增强城市综合防护和应急能力。综合性演练每3至5年组织一次,指挥、疏散及专项演练可结合警报试鸣适时安排。开展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活动。”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警报试鸣中学生应急演练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4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以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八条:“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并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试验室,供应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及建筑构配件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资料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第三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施工、生产、检测现场进行检查。”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5月省政府令第308号)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 -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5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民防空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城镇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组建,战时根据需要扩编。”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通过) 第四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组建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行政相对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信息公开规定办理。 2、依法依规实施组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组建制度,对行政相对人不服从组建安排的,依法采取措施。 |
6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城乡建设档案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 |
消息×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住建部令第47号,2019年3月13日实施)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驶证责任:(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二)涂改、伪造档案的;(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2005年5月建设部令第136号,2019年3月住建部令第47号修改)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因保管不善,致使档案丢失,或者因汇总管线信息资料错误致使在施工中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和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形成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
7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 公共服务 | 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8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1998年7月20日颁布,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995年10月通过,2004年11月修改) 第五十八条:“开发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定项目开发者、竣工验收以及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等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管理权限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县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当行为责令纠正,并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 3、整理、汇总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检查信息。 |
9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 公共服务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0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竣工综合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应当达到以下条件:(一)按照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发建设;(二)按照建设条件意见开发建设;(三)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使用土地;(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使用条件;(五)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六)符合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七)已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手续;(八)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淄博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字〔2015〕8号)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房管、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配套设施综合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5.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负责开发项目内住宅产业化技术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核验;负责开发项目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回用、地源热泵、直饮水、智能化监控等市政配套设施以及供水、供电、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等公用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淄博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7年11月1日淄博市人大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人大批准) 第四十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验。 |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审查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审查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审查人配套设施和公共建筑配套设施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1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国务院令第583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验收备案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 2、依法依规实施备案。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备案人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备案,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第十一条: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 第十二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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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 公共服务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二十条:“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3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淄博市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十六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备案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权限向同级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建设单位应当于项目开工前十五日内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第十八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部门和单位管理的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行业档案管理规定向本行业主管部门移交档案。 |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工程档案接收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1.完善移交工作的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2.依法依规实施移交,实施办理程序。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建设工程档案移交有关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4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令第248号,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定期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通过,2018年3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级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2、对辖区内开发项目手册办理、核验。 |
15 |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公共服务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2014〕15号) 第18条:“改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安排省级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政府分管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同志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负责人到相关军事院校有关班次接受国防、人民防空教育。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人民防空政策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列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宣传、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将人民防空教育列入国防、公益宣传教育计划。教育部门要将人民防空知识技能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落实师资培训等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提供必要条件。”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 第26条:“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把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纳入社会普法教育规划。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广电、人民防空、党校、行政学院等部门、单位要密切合作,建立健全协同推进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宣传教育效果。结合防空警报试鸣、防灾减灾日、国际民防日、国家公祭日等重要节点和重大活动,深入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建设,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教育体验场馆,有条件的可以建设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基地。” |
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 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县级 | 负责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