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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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5-5557176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政策解读单位: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博山区大队 联系电话:0533-2139150
近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2026年调整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为方便群众更好理解政策,现就《通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群众机动车保有量的持续增加,加之我区山区道路占比高、道路分布不均衡、主干道流量大且集中,交通秩序、道路安全等面临很大挑战。为切实缓解城区交通运行压力,优化道路交通通行秩序,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亟需对车辆禁行、限行区域进行优化调整。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限行区域与时限。《通告》以文字形式详细划定禁行路段和限行区域,并配套发布《博山区车辆禁限行区域图》,便于公众对照识别。同时,充分考虑早晚高峰及学生上下学等特殊时段出行需求,对禁限行时间进行了精细化、差异化设置。
(二)实行差异化车辆管控,明确豁免范围。根据车辆类型及其对交通运行、环境质量、民生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因素的影响程度,实施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和环保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群众日常出行和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对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依法予以通行豁免。
(三)建立特殊天气应急响应机制。在重污染天气、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下,将依据相关应急预案,依法采取临时性交通管控措施,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四)规范通行证办理流程。分为线上办理与线下办理两种路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线上办理:1、个人用户:登录“交管12123”APP,点击电子证件凭证,选择电子凭证中的货车通行码,点击申请后切换城市到“淄博”进行申请。2、企业用户:运输企业管理人员登录公安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https://gab.122.gov.cn)选择“山东省”,按系统提示内容,上传相应的材料证明进行申请,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路线、时段通行。
线下办理:1、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携带相关的材料至淄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博山区大队(违法处理室业务窗口)申请办理通行码(证),填写申请表,经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办理纸质版通行码(证),相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清楚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严格按照通行码(证)规定的路线、时段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通行。2、相关单位和个人可至乡镇中队业务窗口申请办理除渣土车外通行码(证)。填写申请表后,按规定办理通行码(证),相关单位和个人核实清楚车辆号牌等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严格按照通行码(证)规定的路线、时段及注意事项等相关要求通行。
通行码(证)有效期:临时1-3日,短期4-15日,中长期15日-1个月。环卫、电力抢修、通信保障等车辆可申请有效期1-6个月的中长期通行(码)证。
三、主要调整变化
本次调整坚持“便民利企、绿色低碳、精准管控”原则,重点优化以下方面:
适度扩大货运车辆通行范围,将更多产业园区、物流节点和重点企业纳入通行覆盖区域,更好满足生产经营运输需求;
结合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优化货运车辆类型限制,对新能源货车、轻型封闭式货车等环保车型放宽通行条件,切实为企业减负增效。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线上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发布《通告》,线下在业务办理窗口等点位张贴,发布后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服务窗口,及时解答群众疑问。
二是加强执法保障。通过现场执法与非现场抓拍相结合的方式,对违反车辆禁限行规定的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罚。
五、违反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具体处罚措施
危险品运输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将依法对驾驶人处以罚款10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六、通告实施日期与咨询电话
(一)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5日。
(二)咨询电话:0533-2139150(工作日8:30–11:30,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