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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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2-5234649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2-04-21 17:01:08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336号)《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政府令93号)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8号)。出台《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明确我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我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区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治理的重要体现。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保障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三、文件依据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2.《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核心或重要内容解读
《目录》主要有两个部分,分别为正文及附件。
一是正文部分,主要阐述了对列入《目录》的事项要严格依据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各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
二是附件部分,为2022年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主要规定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具体名称和承办部门,具体内容不再详述。
列入目录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淄博市重大行政决策要求履行程序,因法律、政策调整等因素需要调整目录事项的,应及时提出增加或调整建议。
五、文件执行期限
《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