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博山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应急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指挥有序,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能力建设确保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博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镇(街道)主要负责森林火灾的前期处置,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森林火灾以下的主体。区政府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区级应急预案重点规范区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镇(街道)和林区企业、国有林场、森林草原经营单位火灾应急预案,重点体现先期处置的特点。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首先转移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在火灾处置中始终将扑火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非专业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深沟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坚决禁止多头指挥、盲目蛮干,避免造成扑火人员伤亡。当现场扑火人员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严重威胁时,必须实行安全熔断机制,各扑火队伍指挥员应坚决果断停止行动,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亡。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森林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1.5.1 森林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灾灾害分级标准

一般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重伤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较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1000公顷以上5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5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特别重大草原火灾: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伤合计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 主要任务

2.1 解救疏散人员

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2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设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降低因灾损失。

2.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以及重大危险源安全。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防火工作。

镇(街道)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3.2 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区委、区政府做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的森林草原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草原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研判,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灭火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负责火灾发生地治安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确保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森林公安任务分工“一条不增、一条不减”,原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自然资源部门指导。

区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早期处理等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治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内森林草原防火隐患排查和督导检查工作;协助区应急局修订完善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指导镇(街道)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早期处置,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参与全区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承担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综合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演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行为,协助做好火灾案件的侦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协助做好灾情损失的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火烧迹地生态恢复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全区消防救援人员开展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组织指挥国家综合救援队伍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火灾发生地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和舆情引导调控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工作,播报预警响应等信息,积极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普及和公益宣传;组织区融媒体及时发布政府防火公告,播放森林防火宣传字幕和公益广告,联合区气象局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团区委:在指挥部统一部署下,组织志愿者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指挥和组织协调民兵解救受灾群众,协助专业救援队伍排控重大火灾险情、保护重要目标、抢运人员物资和实施应急救援;协助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武警博山中队: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增援扑救森林火灾时,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调度兵力、物力对林火进行扑救。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区政府领导报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区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参与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权限内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工作;负责参与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规划审核和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统筹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综合协调。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学校对在校师生进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组织以师生为主体的志愿者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组织师生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林火扑救中的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协调联系联通、移动、电信公司做好手机平台林火预警与防救等相关信息发布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灭火相关通信、监控等信息传输设备运行事宜;协调有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任务企业的生产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拟定全区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协助做好祭扫用火管理。协助火灾发生地政府做好伤亡人员有关殡葬及因火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统筹安排区级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资金,做好中央、省、市补助专款的下拨并监督使用;负责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必要的补助资金。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运力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协调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道路通行保障、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抢险救灾任务车辆免交通行费等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中兼顾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提供全区大、中、小型水库和水源地等相关资料。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事用火管理和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监督A级旅游景区做好宣传、火种查缴等森林草原防灭火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旅行社、导游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协助火灾发生地和相关部门做好A级旅游景区游客疏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院前急救及临床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和指导全区公园、广场等园林草地林木防火工作,落实相关防灭火要求,监督园林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关防灭火设施;协助区文化和旅游局指导旅行社、导游对游客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配合森林防火部门督导检查园林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林火救援人员的医疗待遇、政策落实,做好因林火扑救伤病人员的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相关事宜。

区供电中心:负责区供电中心线路沿线林区安全,加强输配电设施、线路的日常巡护和火灾隐患治理工作;负责保障火场应急用电供应。

区气象局:负责组织提供气象监测信息,发布大风天气预警信号、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并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提供卫星图像数据,参与利用遥感手段进行森林草原火灾监测及损失评估,与自然资源、应急部门联合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区联通、移动、电信分公司:负责按照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求发布相关手机平台信息,协调解决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的网络和电视电话通信联络事宜,提供林火发生地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

3.3 扑救组织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市内同一火场跨区县的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协调指挥,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在统一指挥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指挥工作。跨市界且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我区行政区域内的扑救工作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跨市界且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由相关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成立联合指挥部,并分别指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服从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

3.4 扑救指挥

3.4.1 火场前线指挥部

火灾发生后,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及时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当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掌握火灾情况,分析火情发展趋势,制定扑救方案;组织扑火力量,科学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向社会及时发布火情及扑救信息。

火场前线指挥部应明确有扑火经验的领导同志担任专职副指挥,负责统筹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调度指挥各方力量对火灾实施有效扑救,督促落实前线总指挥的有关指令、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

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片区,成立分指挥部,分别任命片区指挥员,按照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本片区扑火的组织指挥。

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4.2 指挥权

各类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区级以上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县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接受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或者根据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3.4.3 武警部队

驻博武警部队遂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3.5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机关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相邻区域扑火力量作为增援力量。跨区域增援时以森林消防专业队伍为主,以就近增援为主,以从低火险区调集扑火力量为主。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请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协调办理。

需要跨区县调动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林草防灭火指挥机构提出申请,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统筹协调并下达执行命令,我区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接到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调出命令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命令迅速组织实施。

跨区县调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政府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和权限逐级报批。

需要民兵参与扑火时,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人民武装部提出用兵需求。

动用武警部队遂行任务时,由区委、区政府就近向驻地武警相关单位提出兵力需求,按程序办理。

5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报与监测

5.1.1预报

气象、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搜集、整理前期天气、干旱、物候、火源等情况和天气、气候预测信息,做好日常森林草原火险监测和火险等级预报。

5.2.2林火动态监测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接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火情、火警及卫星热点监测图像,核查火灾情况,迅速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护、人工瞭望、护林员巡查等手段,密切监视火情,及时向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情动态。

5.2 预警

5.2.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等四个火险预警等级。

(1)蓝色火险预警:火险等级为二级,中度危险,可燃物可以燃烧,火势可以蔓延。

(2)黄色火险预警:火险等级为三级,较高危险,可燃物较易燃烧,火势较易蔓延。

(3)橙色火险预警:火险等级为四级,高度危险,可燃物容易燃烧,火势容易蔓延。

(4)红色火险预警:火险等级为五级,极度危险,可燃物极易燃烧,火势极易蔓延。

5.2.2 预警发布、等级调整及解除

(1)预警发布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公安、自然资源、气象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定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研判森林草原火险波及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预警发布建议,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涉险区域内联通、移动、电信等电信运营商应优先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等级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变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变更建议,按规定程序签发调整。

(3)预警解除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商研判,预警解除。

①当森林草原火险实际情况低于原火险预警启动条件时;

②当启动与火险预警级别相对应或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时。5.2.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草原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类专业防扑火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草原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次数,做好物资调拨准备;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视情对力量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和有关单位及应急增援力量进行协调沟通,做好应急准备。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

5.3 信息报告

森林草原火灾信息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按照“有火必报、报扑同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通报受威胁地区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下列森林草原火灾信息,事发地镇(街道)要立即核实并在事发后2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25分钟)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事发后40分钟内(市政府要求区报送时间不超过50分钟),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1)预判有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镇(街道)交界、与周边区县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灾。

5.4 信息处理

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要详细记录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林种、面积、人员伤亡、火场发展态势、采取的扑火措施、是否需要支援等情况,并立即报告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指挥部办公室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汇报,视情决定启动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

对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应按照镇(街道)、村(社区)的顺序逐级进行核查,对确认发生的火灾,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在上报核查信息的同时,必须立即通知自然资源部门和扑救力量进行早期火灾处置,通知公安分局进行火案侦查,确保“报、扑、查同步”,在科学组织、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打早、打小、打了”。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展态势、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为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第一时间采取响应措施,逐级启动镇(街道)、区级森林草原火灾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处置;预判为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由市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要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灾发生地镇(街道)立即就地就近组织森林消防等专业队伍、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参与扑救,依托防火道、隔离带阻断火灾蔓延,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组织协调当地武警部队、民兵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发生各类次生灾害。带队扑火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安全避险区域选择和扑火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和撤离路线,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应当设置安全员,负责扑火前检查参加扑火人员携带防护机具和配备紧急避险装备情况;接近火场时观察可燃物、地形和气象条件等情况;扑火过程中预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征兆,并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未经培训的人员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严禁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并立即按照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保障。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设置临时医疗点,如有伤病员及时组织治疗。

6.2.4 疫情防控

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指导设置符合疫情防控标准的前线指挥部和临时医疗点等场所并做好相关防疫工作;指导火灾扑救人员做好自身防疫工作;做好火灾现场的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安置受灾群众,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通信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以水灭火、喷洒泡沫、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受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信息调度与发布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火灾发生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及时调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动态,并逐级报告。采取各种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设火场应急通信网络,确保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信息传递畅通,报告的信息内容详实准确。授权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并通过官方网站、微博等多种方式、途径,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48小时以上。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区域增援的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相关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并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Ⅳ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1)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3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

(4)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副总指挥的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卫星热点监测反馈,研判火情发展态势,及时调度和上报火情信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

(2)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提前告知相邻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3)视情发布高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

(4)与市应急管理局保持联络,密切关注火情发展态势,视情申请实施航空灭火;

(5)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1)发生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50公顷的森林火灾;

(4)发生威胁村庄、居民区和重要单位、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分管副区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在区级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调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灾最新情况,派出工作组和专家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专家开展火情会商,分析火灾发生地火险形势,研判火灾发展态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请求上级调动周边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增援;

(4)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5)气象部门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火场气象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6)联通、移动、电信等公司第一时间安排应急通信保障车赶赴火场,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公安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治安保卫、火场交通管制等工作;

(8)根据扑火需要,向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申请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9)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10)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6.3.3 Ⅱ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1)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2)林区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过火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4)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威胁到城镇、居民区、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担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的副区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在区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与火灾发生地成立区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职责分工见附件1),靠前指挥,指导、协调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指调派周边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省森林航空消防飞机支援火场,并统一安排部署增援队伍的扑火任务;

(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研究扑火措施和保障工作,部署各成员单位的扑救任务,做好扑火物资的调拨运输工作;

(4)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工作组开展相应工作,落实相应保障;

(5)气象部门根据火场气象条件,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指导协助抢修通信、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通信、电力及救援人员、物资交通运输畅通;

(7)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止次生灾害;

(8)加强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1)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超过2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林区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城镇、居民地、重要国防设施安全,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及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森林草原火灾。

经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担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总指挥的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6.3.4.2 响应措施

在区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进一步增调周边区县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其他地方专业防扑火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军队和武警部队等跨区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进一步增调扑火装备及物资支援火灾扑救工作;

(2)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生活救助物资,增派卫生应急队伍加强伤员救治,协调实施跨区域转移受威胁群众;

(3)进一步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防范次生灾害;

(4)进一步加强气象服务,紧抓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根据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有关要求,落实相应的保障工作;

(6)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根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有关媒体做好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工作;

(7)决定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其他重大事项。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道)政府和相关部门。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兵力及携行装备物资以公路运输为主,特殊情况由铁路部门下达输送任务,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联系铁路部门实施。

7.2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保障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扑火需要,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向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提出调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支援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请求,具体由省航空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实施。

需要调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灭火时,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请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前协调落实机组和航护人员进出停机坪的安检、车辆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进出停机坪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机作业时间为日出后30分钟至日落前30分钟,确保飞行安全。

7.3 物资保障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镇(街道)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的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建立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淄政办字〔2020〕11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1〕96号)和《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通知》(博政办字〔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各镇(街道)完善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实现区、镇(街道)联网、兼容互通,为扑火工作提供及时、通畅、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资金保障

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所需资金,按现行事权划分原则,多渠道筹集,分级负担,满足扑救森林草原火灾需要。

8  后期处置

8.1 善后处置

森林草原火灾扑灭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安抚受伤人员、抚恤死亡人员、安置遗属,组织开展灾后重建工作。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应当及时归还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8.2 火灾评估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8.3 火因火案查处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4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镇(街道),由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及时约谈镇(街道)政府及其有关责任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5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6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组织扑救过程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档案建设工作。镇(街道)相关工作总结要及时报送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8.7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员、专业消防队员、专业工作人员、护林员等进行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培训。驻博武警部队、民兵等组建的扑火队伍,应经常性进行防灭火实战训练,掌握扑火机具及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业务技能。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每年定期组织实战演习或者桌面推演。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实际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区森防指办公室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定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博山区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2.森林火灾报告

            3.关于紧急调集森林消防专业队的指令

 

 

附件1

 

博山区森林草原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职责分工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区级火场前线指挥部,设置下列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民武装部、武警博山中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应急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密切跟踪汇总森林草原火灾和扑救进展,及时报告并通报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指导受灾镇(街道)做好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工作;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制定现场扑救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火情发展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扑救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救灾;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火情监测和灾情评估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气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火灾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