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办字〔2022〕10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2-5234641
成文日期
2022-04-12
发文日期
2022-04-13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对可能发生的供水安全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淄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淄博市供水管理办法》《淄博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淄博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预案和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系统发生事故,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水质、水量事件的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1.供水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
2.取水渠道、涵管等发生断裂致使水源枯竭。
3.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台风、雷电等导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主供配电系统因故瘫痪或发生爆炸、火灾。
5.净化水设备、消毒设施发生停运、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事故。
6.城市主要输水干管和配水系统管网发生大面积爆管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供水。
7.调度、自控、水质自动化监测、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8.其他影响城市供水系统正常运行的事故。
(四)供水突发事件分级
供水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供水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供水或城市供水大量减供,对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命、生活、生产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水事件。根据供水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影响和紧急程度,将供水突发事件分为四个级别:I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其中:
1.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I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在8万人以上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2.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Ⅱ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6万-8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3.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Ⅲ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4万-6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4.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水的,为Ⅳ级供水突发事件:
(1)受影响居民人口为0.8万-4万人或占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
(2)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重大及特别重大级别供水突发事件由区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处置,相关部门及责任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较大和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供水企业负责处置。
2.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以各部门职责范围为主体,充分发挥各供水企业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在日常管理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预防工作,不断建立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密切配合。
3.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城市供水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城市突发供水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二次事故。
4.长效管理,落实责任。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强化政府监管与鼓励社会参与、规范企业管理相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应急处置责任。
二、组织体系
(一)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成立博山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成员组成。
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水利局、城区供水企业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行政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博山供电中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以及城区供水企业分管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区委、区政府有关城市供水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部署突发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2.建立和完善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相关应急预案。
3.指导和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置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4.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5.组织指挥城市供水应急事件的调查。
6.负责审定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通报、报告。
7.向区政府报告供水事故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二)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指挥部下设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城市供水突发应急事件常设办事机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津源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地址:博山区峨嵋山路24号,24小时值班电话为4251111。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区水利局分管领导、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供水企业主要领导担任。供水企业主要领导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
1.受理供水突发事件,做出迅速研判,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分级。
2.落实指挥部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
3.建立相关的应急专家组,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演练。
4.受理和收集有关供水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
5.指导、组织供水企业做好物资储备和调运。
6.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组之间的联络,根据分工组织开展水质、水量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7.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程度等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协调做好伤残或死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
区水利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全区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修订;督导各镇(街道)、各供水企业供水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依托水利工程实施调水引流、引清释污等措施;组织协调防汛抢险,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提供雨情、水情和工情信息。
区委宣传部: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指导城市供水应急突发事件通知信息和通知发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城市应急输水、调水和供水工程项目的审批工作。
区公安分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维护现场治安,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疏导,保障应急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区民政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筹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资金,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制度,做到专款专用。
区生态环境分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污染源排查,组织实施水源周围环境检测,及时作出水源污染评估,制定水源污染应急处理方案,强化水源周围污染源的防控。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参与协调现场救援处置工作,为应急抢险提供有关地下管线资料,负责因供水突发事件造成损坏的道路以及供热、燃气等设施的抢修和恢复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保障应急期间交通道路通行,负责应急事件后交通设施重建工作。
区商务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做好应急物资的日常储备和应急期间的物资调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供水水质卫生监测,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组织和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组织消防车辆定点送水。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期间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协调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期间市政车辆定点送水。
博山供电中心: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修提供电力供应,为应急供水提供电力保障。
城市供水企业: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负责成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抢险队伍及应急专家组;负责调度城市供水水源,启动应急和备用水源;制定应急送水、集中供水、企业避峰用水方案;城市供水应急事件发生时,按照供水企业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做好抢修设备、物资储备工作;按指挥部指令向社会发布紧急停水公告、水质信息和抢险进展等信息。
各镇(街道):严格贯彻执行城市应急指挥机构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各供水企业的抢险队伍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由指挥部统筹各成员单位充实,并根据指挥部指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应急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应急专家组,各供水企业的应急专家组同时作为指挥部的应急专家组,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等级和处置需要,由指挥部统筹各成员单位进行充实。应急专家组作为指挥部处理应急事故的决策咨询机构,负责提供应急事件专家指导意见,分析研判信息和异常情况,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技术指导和方案优化,对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事故处理提供最科学、最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
为有效预防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建立完善的日常供水监测机制,做好风险评估。
1.区水利局负责做好水源地、输水工程、水厂等重要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积极督导供水企业预防和减少城市供水水源突发事件发生。
2.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做好对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分和保护、水源水质监测,确保城市供水水质安全。
3.供水企业负责采取人防、技防和物防等措施,实现供水科学调度、信息化管理,实时监测水量、水压、管网等运行情况,确保供水水压、水量、主管网和重点部位的监控全覆盖,保障供水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供水企业按规定要求做好供水各环节水质检测及结果上报工作,确保安全供水。
4.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供水企业日常运行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对趋势性问题组织应急专家组会商,对突发事件提供预警和解决方案,并根据事件发展需要及时报告指挥部。
(二)预警
根据早期信息、监测信息,区有关部门和各供水企业要综合分析初步研判可能引发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上报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预警信息应包括:初步研判的供水事故预警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三)预警级别
依据事件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标示。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趋于严重。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趋势。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性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发生。
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消除。
(四)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
接到预警信息后,区供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进一步分析评估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必要时可召集专家会商,根据会商结果,按规定开展预警信息发布。红色、橙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提请总指挥批准发布或解除,黄色、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发布或解除。
发布的内容包括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受停水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市政、供暖等部门以及工业用户进行专门告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告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的及时、广泛、有效。
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五)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1.指挥部向相关部门发布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成员单位应及时实施预警响应措施。
2.指挥部及时搜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3.指挥部及相关供水企业进入应急状态,并按照各自职责展开工作。
4.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响应的级别。
5.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调度抢修装备、物资、器材,确保随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指挥部做好启动保障居民基本用水、限制或暂时停止企事业单位用水方案的准备工作。
7.供水企业做好供水调度和应急供水的准备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用户做好应对停水的用水保障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程序
发现城市供水异常情况后,供水企业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事故。供水事故一经确认,供水企业要立即如实向当地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初步研判达到相应级别时,应同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到报告后,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起因、现状等,并立即向总指挥报告,总指挥组织对报告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启动应急预案。
发生一般以上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5分钟内向总指挥报告,书面报告不得迟于事发后50分钟。发生较大及以上供水突发事故,必须同时报送上级相关部门。
(二)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情况紧急,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补报的方式。
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
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性质,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2.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用户(减压、无水)范围,伤亡人数,事故发展趋势。
3.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相关事宜及其他需上报的事项。
5.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印章、报告时间。
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
(三)先期处置
确认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应急预案迅速实施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妥善保护事故现场相关证据。同时,要按规定程序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四)响应启动
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迅速核实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科学研判事态发展,根据严重程度提出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的建议,并经总指挥同意后实施。
(五)响应级别
根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我区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行三级响应:
Ⅰ级响应:发生特别严重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启动预案。指挥部调度各方面应急力量和资源,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由指挥部总指挥兼任现场总指挥。超出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立即报请区人民政府组织、调动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Ⅱ级响应:发生严重、较重供水突发事件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预案,在指挥部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超出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提升相应级别。
Ⅲ级响应: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时,由相关供水企业启动应急预案,利用企业资源实施现场应急处置。超出供水企业处置能力时,立即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提升相应级别。
(六)处置措施
1.应对供水突发事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现场信息搜集整理工作,开展事件研判,制定处置方案。
(2)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城市供水水源水质监测。
(3)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现场公共卫生监测与防疫。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5)启用供水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应急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
(6)在城市供水水量和供水水压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应合理调配供水水源,限制、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优先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必要时实行限额供水。
(7)加强舆情监管,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的行为。
(8)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认为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当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应急响应报告程序上报主管部门、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指挥部。
(2)当城市供水水源或供水水质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等物质严重污染时,立即停止供水,根据供水管网布局,科学调度水量、水压;配合相关部门查找污染源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人员的救治工作。
(3)切换或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前,做好水源切换方案的制定和措施落实,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水源切换。
(4)当城市供水水源设施发生垮塌、损坏致使水源枯竭,严重影响城市供水,需限量供水时,根据指挥部的调度指令进行生产,并做好组织调度。
(5)当主要供配电系统发生重大事故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供电设施,同时联系电力部门提供应急发电车,尽快恢复供水。
(6)当消毒剂严重泄漏危及生产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启动吸收装置,迅速控制危险源;根据危害程度设置安全防护区,采取喷淋降解,并做好抢险人员的安全防护;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疏散等工作。
(7)当主要输配水管道爆管、断裂,中断供水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尽快恢复供水。
(8)因地震、洪涝、战争、破坏或恐怖活动等导致生产设施设备严重毁损时,迅速抢修被损坏的供水设施,短时间难以恢复的,组织实施临时供水方案,尽快恢复供水。
(9)当生产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时,立即切断信息通道,查找原因,堵塞漏洞,加强防范。
(七)信息发布
供水事故的有关信息以区委宣传部统筹,以指挥部名义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
(八)扩大应急
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及时上报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九)响应终止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经有关机构、专家评估,事件危害基本消除,次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Ⅰ级响应,由指挥部总指挥宣布终止;Ⅱ级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Ⅲ级相应,由相关供水企业宣布终止。同时,由启动响应级别的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区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二)调查和评估
参与处置城市供水突发应急事项的各部门,应对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救援结束1个月内上报指挥部办公室。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撰写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
1.发生事故的供水系统基本情况,分析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2.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3.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等。
4.对城市供水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以及管理等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等。
(三)恢复重建
应急结束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各供水企业及有关镇(街道)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修复被损坏的供水设施,保障企业及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由指挥部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充实完善应急抢险队伍。
(二)资金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处置所需财政经费,应得到切实保障,建立相关管理、监督和专用账户,做到专款专用。
(三)物资保障
供水企业要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并建立完善抢险物资管理制度,定期对物资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新。储备的应急抢险物资应服从指挥部统一调配。
(四)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和完善通讯网络,指挥部保持应急响应期间的值班电话4251111全时畅通,执行相应的应急通讯指令,协调各部门、各单位通讯联络畅通。同时,指挥部领导成员、工作组专家、现场指挥部领导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确保信息传递快捷、指令及时接收、救援迅速到位。
(五)科技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应对。
(六)培训演练保障
各相关单位、供水企业应定期组织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同时,要做好培训和演练总结,对应急预案加以改进和完善。
七、预案管理
由各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预案编制、解释、修订、实施及备案。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