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现耕地

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博政办字20216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耕地保护,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6〕72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2号),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土资字〔2018〕11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和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优化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的意见》(淄政办字〔2016〕8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不断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高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水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规范我区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增减挂钩项目等)建设,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民政、财政、住建、农业、水利、审计、生态环境、规划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各镇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博山区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土地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土地整治工作统筹有序推进。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项目审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预算书的审核、验收及报备入库、用地报批、项目移交及后期管护协议书的起草;负责协调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退林还耕手续办理,并指导项目区生态防护林等工程建设;负责牵头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行政村的撤销、合并和自治组织建设业务的指导。

3.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奖励资金的筹措拨付。

4.住建部门负责把好各类建筑、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和安全关。

5.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发复垦耕地的质量等级评定、土壤技术改良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拟开垦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土壤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6.水利部门负责对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进行指导和审查,并指导开展水资源供需分析、评价,充分与现有水利工程衔接,提供有关资料。

7.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

8.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技术指导,配合农业部门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土壤质量类别划分工作。

9.规划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负责编制村庄规划,报区政府审批。

10.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审批。

11.各镇(街道)是占补平衡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区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实施、后期管护及资金使用管理、配合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及报备入库等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规划编制

结合当前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基本农田划定机遇,依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农村新型社区规划和新农村发展规划等,与产业布局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专项规划做好衔接,对各村居充分摸底调研,本着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科学编制增减挂钩专项规划,明确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的规模、布局和时序,统筹安排好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空间。

(二)统筹工作推进

各镇(街道)新申报的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复实施后,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含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切实保障农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安置社区建设、土地复垦等环节的权利,对技术含量低、适合当地农民施工的工程尽可能让当地农民参与,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1.各镇(街道)新申报的占补平衡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经批复实施后,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区财政依据净增耕地面积补助项目实施的镇(街道)奖励资金额度分别按占补平衡类7万元、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收益全部返还、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10万元执行。镇(街道)财政负责奖励项目实施的村(居),按照占补平衡类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每亩新增耕地1万元标准执行。

2.由区实施的占补平衡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经批复实施后,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区财政依据净增耕地面积补助给项目实施的所在镇(街道),奖励资金额度分别按每亩新增耕地1.5万元标准执行,镇(街道)财政负责奖励项目实施的村(居),按照占补平衡类项目、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每亩新增耕地1万元标准执行。

3.自然资源部门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积极探索拓宽土地整治项目的新路子。创新的土地整治项目经批复实施后,复垦为耕地并验收合格,区财政依据净增耕地面积,奖励资金按照镇(街道)奖励额度执行,确有不足的不得超出10%。

4.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投融资办法,搭建投融资平台,加快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资金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整合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相关资金,将涉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农业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财政投入资金,加以整合,统筹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集聚效应,提高土地收益。

5.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各镇(街道)新申报土地整治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实施的,要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制度,区财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业务指导,确保各镇(街道)与社会资本投入主体签订的实施合同(协议)权责明确、合法有效、便于实施。各镇(街道)与社会资本投入主体签订净增耕地面积回收价格不高于新增指标奖励价格。

(三)项目施工产生土石料处置

项目复垦施工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无偿用于本项目建设、施工;项目确有剩余土石料经区发改部门价格认定后确定起拍价,由区自然资源局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博山分中心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全额上缴区财政,统筹用于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

(四)加强监督考核

建立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参与的项目监管机制,在招投标、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切实做好土地整治有关工作。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标准及时完成项目补助资金兑现。各镇(街道)按要求定时上报实施进展,自然资源部门按工作进展情况对各镇(街道)进行综合打分排序。各镇(街道)负责复垦耕地的后续管护,落实耕种单位或个人,确保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完好,长期发挥效益,严禁弃耕撂荒或者其他破坏耕地行为,严禁复垦为耕地后又被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

(五)强化宣传引导

为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工作深入民心,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政策。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充分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做到成熟一个,申报一个,实施一个,受益一个,从项目申报实施到验收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增进群众对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创新能力,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土地整治项目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博政办字〔2018〕37号)即行废止,现正在实施未验收入库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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