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博山焦裕禄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的批复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字〔2024〕83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91805
成文日期
2024-12-05
发文日期
2024-12-06
主题分类
其他
有效性
有效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博山焦裕禄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方案的批复
博政字〔2024〕83号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你单位《关于公布博山焦裕禄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请示》(博退役军人〔2024〕21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博山焦裕禄纪念馆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方案》。
二、博山焦裕禄纪念馆保护范围为宗地图所示红线内的区域,分别以东南西北各个方向相应连线为界,东:4-5连线为界;南:5-6、6-7、7-8连线为界;西:8-11、11-1连线为界;北:1-4连线为界,保护范围总面积7948平方米。
三、你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及时处置非法侵占、破坏等行为,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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