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博政字〔2024〕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依法办理下列行政复议事项:

(一)受理、不予受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通知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延长补正期限;

(三)决定中止、恢复、终止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决定在行政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行政行为;

(五)处理行政复议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事项;

(六)调查取证、调解;

(七)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八)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

(九)公开、抄告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十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

二、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分管副区长或者区长签发。

其他区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或经区司法局局长同意后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签发。

三、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管理“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依法使用。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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