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明问答:《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4-54920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7-0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
2024年6月30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解读如下。
问:《通知》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管辖、案件受案审理程序等作出了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彻落实复议为民理念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有关要求,规范受理程序,提高案件办理质效,更好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结合当前我区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了《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区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
问:《通知》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4年1月1日施行)、《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鲁法办发〔2023〕26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项的通知》(淄政发〔2024〕2号)等文件。
问:《通知》对区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作出了哪些调整?
答:授权区法局(行政复议机构)对外以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签发。其中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分管副区长或者区长签发。其他区政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拟订,授权区司法局局长或经区司法局局长同意由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签发。区政府授权区司法局管理“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使用。
政策解读单位:博山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3—411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