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博山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发文机关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博政字〔2018〕13号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0156/2018-1517084
成文日期
2018-01-29
发文日期
2018-01-2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博山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博政字〔2018〕13号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放区范围:主城区内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炭坞西路。在禁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倡导非禁放区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区重点禁放部位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区域安全保护区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和存储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6.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安全保护区内;
8.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10.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1.各摆设婚庆宴席的饭店、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区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2500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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