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博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博山区烟花爆竹禁放区的通告

博政字〔2018〕13号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市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我区生态环境,守护蓝天碧水,按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禁放区范围:主城区内北至北山路,西至西过境路,南至南过境路,东至张博路—珑山路(夏家庄段)—五岭路—执信路—文姜路(窑广段)—石炭坞西路。在禁放区内不设置烟花爆竹销售摊点,禁放烟花爆竹。倡导非禁放区不燃放烟花爆竹。

全区重点禁放部位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及风景名胜区、历史建筑、博物馆、档案馆等区域安全保护区内;

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输变电设施及水、电、燃油、热力供应和存储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老年休养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

6.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7.重要物资仓库、重要军事设施、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邮政等重要单位安全保护区内;

8.商场、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9.楼顶、走廊、楼道、阳台、窗口等;

10.殡仪馆、公墓等殡葬场所;

11.各摆设婚庆宴席的饭店、酒店、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区公安、安监、环保、城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对批发市场、商业门面进行巡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发现、劝阻、查处非法购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者,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对违法违规制作、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42500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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