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科普知识宣传系列(二)|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小知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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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0156/2023-535136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14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政府办公室 |
1.“政府信息”是什么?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但上述对“政府信息”概念的定义似乎还是过于抽象,简单来说,“政府信息”就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能的过程中所掌握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又是以各类文件的形式被记录下来,所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往往也就意味着申请公开相关文件。例如,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当中,会产生各种开销,对于这些开销的明细,政府部门有义务进行记录并公开,以便于群众监督,所以公民自然有权要求某个行政机关公开其开销的决算信息;又如,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一般均需要制作相应的行政文件,比如行政机关若要实施行政处罚,则需出具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公民一般也有权申请公开。
作为公民一方,我们其实也并不需要依照过于严苛死板的要求去理解“政府信息”的内涵。我们只要认为依照某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能,某种信息可能被该行政机关所掌握,那么我们就可以依法提出请求公开相关信息的申请。进而将判断的责任转移给行政机关或法院,在最坏的结果下,大不了就是被告知不属于政府信息。
2.《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范的义务主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所规范的义务主体,不仅包括“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包括“及其部门”。又从法条之上下文关系来看,该条是作为第十条规定的补充,而第十条又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可以这样理解,公开义务主体究竟是“政府”还是“部门”,需要以法律、法规确定的各自职责范围为依据。
3.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主要方式。前者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不待个人申请,行政机关就应当主动向公众公开;后者则是指,对于特定个人有需要的信息,行政机关根据其申请依法向其提供。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并没有特别截然的划分,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就规定,对于“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同理,对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及时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通过依申请公开程序获取相关信息。
4.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政府信息确实存在
所谓政府信息,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正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之一。进一步讲,有没有公开职责是一回事,有没有确实拥有信息是另一回事。
即使行政机关确实负有主动公开某类政府信息的职责,但如果其确实尚未制作或者保存相关信息,人民法院也无法判决其履行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