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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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2023-520755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3-2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医疗保障局 |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事项:
(一)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
(二)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二、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四、处罚标准
警示谈话、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五、办理条件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办理行政处罚的具体条件。
六、监督途径
(一)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部门: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投诉电话:0533-4296986
信函投诉: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
(二)救济渠道
1.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力、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权利。
2.救济途径: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进行听证、陈述申辩;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行政复议;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七、办理期限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联系方式:0533-4296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