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办学校设立行政审批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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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MB2826017X/2023-52458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4-06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环节名称 |
办理内容 |
审查标准 |
办理时限 |
办理结果 |
受理 |
审核并受理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
当场 |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允许当场更正,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审核材料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
当场 |
1.审核通过,准予许可,出具 《行政许可准予决定书》。2.审核不通过,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复 |
签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
当场 |
做出审批决定,发放《注销批复》或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