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解决独生子女费改由企业支付引发社会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答复
博山区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131073号
建议人: 徐博
主办单位: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答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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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博委员:

衷心感谢您对我区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解决独生子女费改由企业支付引发社会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实施)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规定:落实范围为我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0〕108号)“第八条领取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的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退休时为企业职工。(二)退休职工本人为独生子女父母。(三)2010年12月31日前为企业职工,2011年至201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连续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2016年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在企业累计缴纳5年及以上社会保险费和一次性养老补助费的人员。(四)职工退休时所在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一次性养老补助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其他人员,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企业按照规定发放”。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18〕21号)“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停止征收企业职工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二、退休时一次性养老补助由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2020年12月31日”。

综上,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22日实施)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规定“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建议出台更合理的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政策,争取为企业减轻相应负担。

关于解决独生子女费改由企业支付引发社会问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