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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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592H/2023-527693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3-04-1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卫生健康局 |
博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诉及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处理各种投诉,促进中心改进服务,提高质量,维护中心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途径与渠道
1.中心设立投诉监督电话0533—4110564,投诉信箱bsjk4110564@126.com。
2.建立中心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接听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投诉。
3.办公室(办公楼二楼)为综合接待受理、协调投诉科室,其它科室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二、受理投诉条件
1.投诉者必须是与我中心有工作关系的,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群众。
2.有明确的事实根据和具体要求。
3.电话方式投诉的,投诉人应报出真实姓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受理科室应做好记录。
三、投诉及纠纷处理程序
1.各科室应建立投诉记录本,确定接受处理投诉的工作人员。
2.投诉人到中心领导、各科室口头投诉的,当时能够口头回复而投诉人又满意的,可以不按程序办理,但必须做好处理记录。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应带投诉人到相关科室,受理科室对投诉事件当时不能答复需要立案调查的,应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投诉者。
3.对缺少凭证和情况不明的投诉,要及时通知投诉者,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受理。
4.在调查核实案情时应有两人随行,要认真做好笔录并让调查人签名盖章。
5.受理投诉的科室和办理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则,公正办案处理投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处理,使投诉者和被投诉者双方互相谅解,达成协议。
6.投诉人无理取闹,经劝阻、批评教育无效的,或投诉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应及时告知公安部门处理。
7.投诉处理完毕后,整理与案件有关的资料,立卷归档,留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