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统计局
标题: 博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3272118/2024-548958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28 发布机构: 博山区统计局

博山区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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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博山区统计局
办公地址:博山区县前街46号
联系电话:4110181
二、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执法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执法权限:
1.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的检查
2.对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检查
3.对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4.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行政检查
5.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6.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执法程序:
1.明确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并报经主管领导批准。
2. 确定抽查单位,根据检查的目的的不同,可采取随机抽取或点名检查的方式确定。并发出《统计执法检查通知单》。
3.到被检查单位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要出示《执法检查证》,表明自己的身份;向被检查单位的人员说明来意,交待检查的项目及对方需要提供的材料,将《接受统计执法检查告知书》发给被检查对象,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要求,告知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并要求现场阅读并签字确认。
4. 检查时应首先检查统计基础工作,根据检查情况,如实填写《检查对象有关情况表》,并要求被检查单位盖章。然后核对统计数据,并按要求据实填写《统计执法检查现场检查笔录》,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登记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5. 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认真、深入、细致的进行调查,广泛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应当场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询问笔录》。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行政处罚:立案-调查取证-决定-送达
行政检查:制定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四、监督和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博山区人民政府
受理部门:博山区统计局
投诉电话:0533-4110181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46号
行政复议
部门:博山区人民政府
地址:博山区县前街38号博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0533-4110088
行政诉讼
部门:博山区人民法院
地址:博山区县前街一号
电话:0533-418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