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6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6-55791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4-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6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6-04-29
  • 字号:
  • |
  • 打印

2026429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加工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项目

博山区域城镇南域城工业园

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淄博弈成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淄博弘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南域城工业园,占地面积约为 4800 平方米,不新增土地,利用现有车间进行建设。购置安装长锥轧机、短锥轧机、淬火生产线、全自动卷耳生产线、卷耳机、液压机、钻床、冲床、铣床、车床、抛丸机等 60 套设备。本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加工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项目。主要工艺:外购钢材裁切、整形、机加工、热处理(油淬、回火)、抛丸、组装。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601-370304-89-01-977378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本项目生产期间,需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生产。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淬火生产线自带天然气加热炉、长锥轧机自带天然气加热炉及短锥轧机、全自动卷耳生产线自带天然气加热器运行时产生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热处理过程(淬火+退火)产生的淬火油雾;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及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其中长锥轧机自带天然气加热炉经SNCR脱硝装置处理后并由集气罩收集后的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DA001排气筒排放。热处理过程天然气燃烧(加热)工序产生的燃烧废气经 SNCR 脱硝装置处理后通过DA002排气筒排放;淬火、退火工序淬火油雾经集气罩收集由电捕焦+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由排气筒 DA002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废气通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DA003排气筒排放。短锥轧机、全自动卷耳生产线自带天然气加热器废气无组织排放,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经收集后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运营期长锥轧机自带天然气加热炉运行时产生的天然气燃烧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 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烟气黑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52019)表1工业炉窑特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林格曼黑度:1级)。淬火生产线自带天然气加热炉运行时产生的有组织废气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 100mg/m3);热处理(淬火、回火)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 中表1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0mg/m3),有组织 VOCs 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非重点行业II时段排放标准(60.0mg/m33.0kg/h);抛丸工序有组织颗粒物排放须满足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 1 中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10mg/m3);厂界无组织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0.4mg/m3、氮氧化物:0.12mg/m3);厂界内设备周边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3其他工业炉窑有车间厂房浓度限值(5.0mg/m3);厂界无组织 VOCs 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标准要求(2.0mg/m3)。厂区内未收集的无组织VOCs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 A.1无组织排放限值(6mg/m3(监控点处 1 h 平均浓 度值)、20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三)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产生后经化粪池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

(四)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固废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除尘器集尘、地面集尘、废焊渣、边角料、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淬火油、废机油、废油桶、电捕焦收集的废油脂。职工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除尘器集尘、地面集尘、废焊渣、边角料收集后外售处理;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切削液、废淬火油、废机油、废油桶、电捕焦收集的废油脂在危废间内暂存后委托资质单位处理。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账。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