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5年11月2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鑫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
|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5117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2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金鹏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1月25日-2025年12月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
1 |
年回收利用 30000 吨 废旧塑料项目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文姜路 80 号 |
淄博鑫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山东玄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淄博鑫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文姜路 80 号。拟投资建设年回收利用 30000 吨废旧塑料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6-370304-89-01-438396。项目主要原辅材料:废渔网、废打包带、废包装袋、废塑料瓶、聚合氯化铝。生产设备:开包机、脱标机、龙门式裁剪机、破碎机、风选机、高速清洗筒(含清洗槽)、甩干机、干燥剂、强制入料系统、挤出机、切粒机、颗粒储料仓、螺旋上料系统;生产工艺:废旧塑料经人工分拣、脱标、湿法破碎、清洗甩干、热风干燥、风选、造粒、冷却切粒制得成品。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回收利用3万吨废旧塑料,其中,塑料颗粒4998.25 t/a,塑料碎料24983.68t/a。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废气主要包括造粒过程中产生的 VOCs、分拣产生的颗粒物、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其中,造粒产生的 VOCs 通过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排气筒 DA001(高 15m)排放,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无组织排放。分拣产生的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有组织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 1Ⅱ时段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5 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9)表 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同时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 2024 年修改单)表 9 企业边界非甲烷总烃浓度限值。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厂界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排放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项目破碎清洗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暂存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杂质、废过滤网、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废油桶。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
|
|
2 |
绝缘管型母线项目 |
山头街道大观园路92号 |
山东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
山东佰特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头街道大观园路92号,拟投资2000万元,新建厂房,新购置150型三层共挤铜管母线挤出生产线、管型绝缘母线环氧树脂真空浸渍设备、硫化罐、弯管机等设备,外购三元乙丙橡胶、环氧树脂等原料,项目主要工艺:铜管母线(三元乙丙橡胶):铜管切割、铜管与三元乙丙橡胶挤出(50-60度)、半成品硫化罐硫化(电加热100度)、弯管、压头、钻孔、制作终端、耐压、局部放电测试。铜管母线(环氧树脂弯管):绝缘纸对铜管包扎,将包扎后的母线放入管型绝缘母线环氧树脂真空浸渍设备中的烘箱干燥处理,混料罐中对环氧树脂进行处理(50-60度)后注入管型绝缘母线环氧树脂真空浸渍设备母线型腔,常温固化后,将母线从模具中取出并移出烘箱。项目建成后可年产铜管母线8000米。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须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建筑物料在装卸、使用、运输和堆放等过程要采取防风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发生,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建筑垃圾需及时清理及定点堆存。施工期建筑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挤出、硫化产生的VOCs、臭气浓度,加热、搅拌、脱气、固化成型产生的VOCs,加热、搅拌、脱气产生的环氧氯丙烷、甲苯、酚类,上述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未收集废气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挤出、硫化、加热、搅拌、脱气、固化成型废气经同一根排气筒排放,从严取后,VOCs有组织、无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2801.6-2018)表1限值要求及表3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VOCs:10mg/m3(基准排气量2000m3/t胶)、3.0kg/h,无组织VOCs:2.0mg/m3)。挤出、硫化工序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限值要求及表1中排放标准(有组织:2000(无量纲)、无组织:(20(无量纲))。运营期项目加热、搅拌、脱气等工序产生的环氧氯丙烷、甲苯、酚类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环氧氯丙烷:15mg/m3、甲苯:8mg/m3、酚类:15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0.3kg/t),加热、搅拌、脱气等工序产生的甲苯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甲苯:0.8mg/m3),酚类无组织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酚类:0.088mg/m3),厂区内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三)本项目硫化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下脚料、废包装材料、废绝缘材料、废半成品;危险废物:废活性炭、废环氧树脂、废环氧树脂桶、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