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2025年9月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博顺机械加工厂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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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3718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9-04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博顺机械加工厂技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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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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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技改项目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朱家庄东村 |
淄博博顺机械加工厂 |
山东鲁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淄博博顺机械加工厂,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博山镇朱家庄东村,现有项目“年产800吨电机铸件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6年12月28日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的备案意见(博环审字[2016]308号)。“年产800吨电机铸件技改项目”于2018年10月17日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的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8]510号),技改内容为将水洗砂、铸造膜浇注工艺改为覆膜砂、消失模以及型砂工艺,2019年6月通过一期项目的自主验收,主要为型砂铸造工艺年产300t/a电机铸件,水洗砂、铸造膜浇注工艺年产500t/a电机铸件。“年产800吨电机铸件技改项目”二期项目原技改内容为将水洗砂、铸造膜浇注工艺年产500t/a电机铸件改为覆膜砂、消失模工艺年产500t/a电机铸件,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将水洗砂、铸造膜浇注工艺全部改为消失模铸造工艺,未建设覆膜砂铸造工艺,导致二期项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发生变化,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重新备案后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工艺变化,导致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属于“重大变动”,故该项目需依法进行重新报批。 根据市场要求,企业同时拟在“年产800吨电机铸件技改项目”上进一步进行技改,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建设“淄博博顺机械加工厂技改项目”,技改内容包括:淘汰现有0.5t中频电炉、378立式抛丸机,Q235滚筒抛丸机等设备,替换为1台0.3t中频电炉、2台0.1t中频电炉、新增抛丸机、射蜡机、加工中心、车床、酸洗生产线、焙烧炉等设备,将铸造工艺改为消失模铸造、中温蜡铸造、型砂铸造,对部分铸造件进一步进行酸洗,本项目建成后年产800吨不锈钢精密铸件,其中消失模工艺年产300吨不锈钢精密铸件,中温蜡铸造年产300吨不锈钢精密铸件、型砂年产200吨不锈钢精密铸件,对其中200吨铸件进一步酸洗钝化处理。本次技改项目已于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备案,备案文号为2504-370304-89-02-333378。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消失模浇注过程产生的颗粒物、VOCs、苯乙烯、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浸涂料过程产生的VOCs,熔炼、射蜡、修蜡、组树、脱蜡、焙烧过程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2)有组织排放;熔炼过程、型砂和中温蜡浇注过程、混砂造型过程、翻箱、清砂、筛选过程、制壳过程、振壳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3)有组织排放;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酸洗钝化过程产生的氯化氢经集气罩收集,碱液喷淋塔处理后由15m高排气筒(DA005)有组织排放;车削、铣削、钻孔过程、维修打磨过程产生的金属粉尘无组织排放。 营运期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10mg/m3);VOCs有组织排放浓度及速率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Ⅱ时段标准(排放浓度60mg/m3,排放速3.0kg/h);苯乙烯、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速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速率限值(苯乙烯排放速6.5kg/h;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氯化氢排放浓度和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15m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二级标准的要求:氯化氢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0 mg/m3、最高允许排放速率0.26kg/h。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的要求,氯化氢0.20mg/m3。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中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2.0mg/m3);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控制标准及附录A中厂区内VOCs排放浓度(厂内监控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厂内监控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厂界苯乙烯浓度执行山东省地方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3(选控指标)厂界浓度限值(苯乙烯1.0mg/m3);厂界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限值(臭气浓度16(无量纲))。厂区内厂房外无组织颗粒物、VOCs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A.1标准。 (三)本项目电炉冷却用水补水、型砂造型用水、蜡模冷却用水补水、耐火涂料搅拌用水、酸洗后清洗用水补水全部蒸发损耗;碱液喷淋塔排污水、废酸洗钝化液、切削液调和废水进入废切削液作为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抽排,无外排废水。 (四)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硅溶胶废包装桶、废包装袋、炉渣、废砂、废钢砂、废钻头、废砂轮片、除蜡杂质、废砂壳、抛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车间沉降颗粒物清扫金属粉尘、废塑料薄膜。危险废物:消失模涂料废包装桶、废酸洗钝化液桶、废酸洗钝化液、水洗沉渣、废切削液、碱液喷淋排污水、含油废抹布、废活性炭。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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