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5年8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35146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8-20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5年8月2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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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820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0日-2025年8月2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1000 吨级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项目

博山区域城镇汪溪村北工路新能源高端装备产业园

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普惠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博鑫元(淄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博山区域城镇汪溪村北工路新能源高端装备产业园,拟投资建设1000 吨级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该项目总投资20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6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11-370304-89-01-911251。租赁现有闲置车间,占地面积3400m2,新上炭化设备、粉碎分级设备、活化造孔设备、气相沉积设备等生产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 1000 吨级固态电池硅碳负极材料。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产生需处理废气主要为炭化过程产生的废气,粉碎分级、投料、包装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气相沉积工序产生的废气,盐酸稀释以及洗涤过程产生的废气。炭化过程产生废气通过集气管道由引风机引入“冷凝+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项目盐酸稀释以及洗涤过程产生的 HCl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碱喷淋装置处理后与碳化过程产生废气经同 1 根排气筒(DA002)排放。粉碎分级过程产生颗粒物经集气管道收集,投料和包装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一同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气相沉积废气通过集气管道由引风机引入三级水封(碱性条件下)+干燥除湿+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经一根 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本项目产生的有组织 VOCs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 业》(DB37/ 2801.72019)表 1 中“非重点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60mg/m33kg/h);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 1 重点控制 区限值(10mg/m3);项目产生 HCl 以及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2 中的排放限值。(有组织HCl100mg/m30.26kg/h,无组织HCl0.2mg/m3,无组织颗粒物:1.0mg/m3)。

(三)项目生产过程产生废水主要为洗涤废水、浓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和生活污水。洗涤废水经低温干燥蒸发一体机除盐处理后回用不外排,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经市政管网进入淄博市龙亨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处理。本项目废水排放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 4 三级标准(pH:6-9无量纲、COD:500mg/LBOD5:300mg/L)以及淄博市龙亨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进水指标(SS:250mg/LIn70mg/LNH3-N45mg/L),全盐量排放标准执行《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 3 部分:小清河流域》(DB37/3416.3-2018)一般保护区要求(全盐量:1600mg/L)。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滤布、不合格品、废包装袋、除尘器收集尘、废布袋、废机油、冷凝液、废盐、实验废液、废试剂瓶和耗材、废反渗透膜、喷淋废水、二氧化硅沉积物、废滤芯、废活性炭、生活垃圾。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

年产10000吨液体水溶肥项目

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博矾路南 320

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

山东典图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金诺助剂厂位于博山区白塔镇北峪村博矾路南 320 米,拟投资建设年产 10000 吨液体水溶肥,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5-370304-89-01-402076。租赁原淄博市博山恒福耐火材料厂闲置厂房进行建设,项目占地7500平方米,购置不锈钢釜、搪瓷釜、自动灌装机, 自动上料系统等国产设备,生产车间、办公室、仓库等依托现有厂房,原料均为外购,生产工序主要为配料混合、降温、质检、灌装等工序,项目建成后,年生产氨基酸水溶肥 5000吨、腐殖酸水溶肥 2000 吨、有机水溶肥 3000 吨。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该项目无土建工程,施工期在现有厂房内进行房屋装修和设备安装调试,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期建筑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三)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有组织废气排放包括投料、搅拌、真空、冷却等工序产生的废气,无组织废气主要为未收集废气及灌装废气。投料口须设置围蔽,通过围蔽和负压抽风将投料粉尘收集,投料及搅拌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 15m 高的排气筒DA001 排放。降温工序采用蒸发冷凝器对配料釜进行降温,降温后的物料经真空泵泵至接收罐暂存,该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废气口管道直连密闭收集后进入“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后通过 DA001 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颗粒物:10mg/m3),臭气浓度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限值要求(臭气浓度 2000 无量纲);无组织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³),无组织臭气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16 无量纲)。

(四)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纯水制备浓水和生活废水。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生产,纯水制备浓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收集后由环卫定期清运,均不外排。其中纯水制备浓水水质须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2020)“表 1 城市杂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有关排放限值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废主要为废布袋、废包装物、废包装物、检验室废物、废活性炭、废超滤膜、废润滑油、废油桶、生活垃圾。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