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5年6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2494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6-10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5年6月10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5-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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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610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6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铸造工艺提升改造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工业园

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哈德托普(淄博)铸业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工业园,企业现有“铸造、机械加工项目”于2013年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3]358号),并通过验收(博环验[2013]227);“铸钢件生产技改项目”于2019年通过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9]379号),项目建成后企业于2020年完成自主验收。现企业根据发展需要,拟投资建设铸造工艺提升改造项目,该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504-370304-89-02-357264。该技改项目在原有水玻璃工艺基础上,新增消失模、树脂砂、覆膜砂、精密铸造生产工艺,公共设施利用现有,新增消失模砂线、树脂砂造型生产线、覆膜砂射型机、电焙烧炉、电退火炉、射蜡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不新增产能,仍为年产能 6000 吨铸件,其中消失模铸造工艺3500t/a,水玻璃铸造工艺1000t/aV法铸造200t/a,树脂砂铸造工艺700t/a,覆膜砂铸造工艺300t/a,精密铸造300t/a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技改项目完成后,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废气主要为消失模切割、组装、涂料烘干、V 法烤膜、熔模造型(射蜡、组树、脱蜡、焙烧等含蜡废气)产生的 VOCs,浇注及树脂砂混砂、覆膜砂射芯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熔炼、干砂造型、制壳、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焊接烟尘、打磨粉尘。消失模切割、组装、涂料烘干、V 法烤膜、熔模造型(射蜡、组树、脱蜡、焙烧等含蜡废气)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进入 1#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经 1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浇注及树脂砂混砂、覆膜砂射芯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各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进入2#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最终经 1 15m 高排气筒 DA002 排放;熔炼、干砂造型、制壳、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进入各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最终经 1 15m 高排气筒 DA003 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VOCs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 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限值和表 2 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VOCs 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 A 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组织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表 3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无组织甲醛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 部分:其他行业》表 3 中排放限值要求;苯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技改项目不新增废水。现有电炉、砂再生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现有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炉渣、废砂、砂壳、废铁屑、焊渣、除尘器收尘;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

铸造工艺提升改造项目

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村北首

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博山经济开发区张庄村北首,现有项目“铸件生产技改项目”于2019年 月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9]366号),并于202012月完成项目自主验收。现有项目已验收规模为年产 5000 吨铸件,分别为消失模铸造工艺 2000 /年,水玻璃砂工艺产能 3000 /年。现因市场需求,淄博聚川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拟对现有项目进行技术改造,建设铸造工艺提升改造项目,淘汰现有 1 3T 中频电炉和 1 2T 中频电炉,替换 2 2T 中频电炉和 2 0.5T 中频电炉等设备,新增树脂砂、覆膜砂、精密铸造、V 法铸造工艺,并更新部分现有设备。技改后全厂消失模铸造工艺 1700 /年,水玻璃砂工艺产能 2000 /年,树脂砂铸造工艺 500 /年,覆膜砂铸造工艺 400 /年,精密铸造工艺 200 /年,V 法铸造工艺 200/年。铸造总产能为 5000 /年,技改前后电炉总容量不变、铸造总产能不变。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次技改完成后全厂废气主要为消失模切割、组装、涂料烘干、V 法烤膜、熔模造型(射蜡、组树、脱蜡、焙烧等含蜡废气)产生的 VOCs,浇注及树脂砂混砂、覆膜砂射芯产生的颗粒物及有机废气,熔炼、干砂造型、制壳、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焊接烟尘、打磨粉尘。

其中消失模切割、组装、涂料烘干、V 法烤膜、熔模造型(射蜡、组树、脱蜡、焙烧等含蜡废气)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进入各工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 1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浇注及树脂砂混砂、覆膜砂射芯产生的废气经收集进入各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后通过115m 高排气筒 DA002 排放;熔炼、干砂造型、制壳、砂处理及旧砂再生、抛丸产生的颗粒物经收集进入各工序配套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15m高排气筒DA003 排放;焊接烟尘、打磨粉尘经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本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VOCs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 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限值和表 2 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VOCs 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附录 A 中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有组织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中二级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苯乙烯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表 3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厂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有组织甲醛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无组织甲醛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 部分:其他行业》表 3 中排放限值要求;苯酚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职工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炉渣、废砂、砂壳、废铁屑、焊渣、下脚料、除尘器收尘;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活性炭。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3

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

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原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厂区内

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山东华弗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西阿村原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厂区内,企业拟投资建设一般固废综合利用项目,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0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503-370304-89-01-958207。利用现有车间面积13333 平方米,新购置破碎机、烘干机、混料机、造粒机等 20 台(套),配套环保处理措施及安全措施,本项目建成后年综合利用各种一般固废(食品厂豆渣、秸秆、锯末、木屑、果壳、污水处理厂污泥)20 万吨,加工烘干后可年产生物质燃料 10 万吨。主要生产工艺:分拣、破碎、烘干、混料、造粒成型。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烘干使用电加热作为热源,项目废气包括破碎、烘干、混料、造粒产生的颗粒物,原料污泥存储、烘干产生的恶臭,经集气罩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碱液喷淋处理通过 15m 高排气筒 DA001 排放。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污泥暂存和烘干产生的有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三)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固体废物:除尘器收尘、废杂质。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七)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应不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内容;本项目所处理的污泥主要来自博山区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不得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污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