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5年4月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伊雷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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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1284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2025年4月8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伊雷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凝瑞电瓷附件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8日-2025年4月14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年产 300 万件智能健身器材配件生产项目 |
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华成路 2 号 |
淄博伊雷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山东鲁蒙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淄博伊雷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拟投资 5000 万元在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华成路 2 号建设“年产 300 万件智能健身器材配件生产项目”,该项目占地面积23056.5m2,建设机加工车间、冷拔车间、注塑车间及配套设施,以热轧扁钢、圆钢、塑粉等原材料,购置冷拔机、抛丸机、数控钻床、圆锯机、摇臂钻床、自动喷塑线、注塑机电泳线等,经过冷拔、下料、车床、钻床、抛光、电泳、喷塑等工艺得到所需的提升杆、配重片,以聚丙烯颗粒、色母粒为原料,经混料、注塑等工艺得到配重片配套的垫子。本项目建成后可年产 300 万件智能健身器材配件。 |
二、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施工期间,要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无尘化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施工现场须采取围挡、喷淋、封闭、地面硬化等有效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经冲洗后方能进入市政道路。建筑物料在装卸、使用、运输和堆放等过程要采取防风遮盖措施,防止二次扬尘发生,施工期废气排放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标准。严格检查施工机械,防止油料泄漏;生活污水经临时收集池收集后,经由简易旱厕收集后定期清运,不得外排。建筑垃圾需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应定点堆存,少量的生活垃圾不得与建筑垃圾混合,拟全部运往处理场所集中处理。施工期建筑机械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施工场地周围设置临时隔声声障,施工场界噪声需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施工,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妥善处置施工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及固体废物,减轻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二)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三)项目运营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主要为加热熔融、注塑过程产生的 VOCs,抛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喷塑过程产生的颗粒物,燃气加热系统天然气燃烧、喷塑烘干过程和电泳固化过程产生的颗粒物、SO2、NOx、VOCs。加热熔融、注塑工序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收集后通过 2#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7)有组织排放,冷拔扁钢抛丸工序分别经抛丸机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 2根15m 排气筒(DA001、DA002)有组织排放;配重片抛丸工序分别经抛丸机自带滤芯式除尘器处理后由 2 根 15m 高排气筒(DA003、DA004)有组织排放,喷塑粉尘经大旋风一级过滤+喷塑滤筒回收装置处理后由1根15m 高排气筒(DA005)有组织排放,项目燃气加热系统天然气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后与喷塑烘干工序、电泳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 经 1#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同1根 15m 高排气筒(DA006)有组织排放。本项目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要求(颗粒物 10mg/m3、二氧化硫 50mg/m3、氮氧化物 100mg/m3);喷塑烘干工序VOCs 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 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24)VOCs 排放限值(排放浓度 70mg/m3,排放速率 2.4kg/h),注塑工序 VOCs 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 1 其他行业 VOCs 排放限值(排放浓度 60mg/m3,排放速率 3.0kg/h)。本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切粒过程产生的颗粒物,抛光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集气罩未收集的VOCs ,其中厂界外无组织 VOCs 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 3 厂界 VOCs 排放浓度限值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2.0mg/m3);厂区内无组织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控制标准及附录 A 中厂区内 VOCS排放浓度要求(厂内监控处 1h 平均浓度值:6mg/m3,厂内监控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 (四)本项目循环冷却水补水、水洗用水补水、电泳和电泳后水洗用水补水全部蒸发损耗。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纯水制备浓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纯水制备浓水厂区道路洒水降尘,不外排。 (五)本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六)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包装袋、抛丸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边角料、废锯片、废钻头、废倒角片、废刀片、废砂轮片、车间沉降颗粒物清扫金属粉尘、过滤沉渣,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机油、废活性炭。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七)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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