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2025年3月1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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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095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2025年3月17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7日-2025年3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分局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备注 |
1 |
建设静压线技改项目 |
淄博市博山机械装备制造工业集聚区,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内 |
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淄博典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山东宏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位于淄博市博山机械装备制造工业集聚区,企业全厂铸造产能为10万吨/年,现有铸造项目(1万吨产能):“年产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铸铁件产品(制动鼓、轮毂、刹车盘)技改项目”于2017年通过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1784 号),并于通过验收(博环验[2017]1055 号),该项目为10000吨粘土砂铸造工艺;后企业针对“年产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铸铁件产品(制动鼓、轮毂、刹车盘)技改项目”新增喷漆工艺,建设“1 万吨/年汽车零部件铸铁件产品(制动鼓、轮毂、刹车盘)喷漆线项目”于2017年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2032 号),并于2018年完成自主验收。现有铸造项目(5万吨产能):“年产10万套汽车盘式制动器总成及驱动桥总成”于2007年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07]37号),并于2013年通过验收(博环验[2013]4号),后企业针对“年产10万套汽车盘式制动器总成及驱动桥总成”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建设“智能化静压造型自动流水线项目”于2017年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1987 号),2019年完成自主验收,项目铸造产能增加至5万吨。现有铸造项目(4万吨产能):“年产1万吨市政工程用铸铁件产品(井盖、水篦)”项目于2013年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3]106号),并通过验收(博环验[2013]61号),后企业针对“年产1万吨市政工程用铸铁件产品(井盖、水篦)”项目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年产 15 万套汽车零部件总成建设项目”于2018年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8]65 号),于2019年完成自主验收,该项目铸造产能增加至4万吨;后期企业因发展需要,针对“年产 15 万套汽车零部件总成建设项目”进行技改,建设“年产 15 万套汽车零部件总成技改项目”,于2020年取得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20]123号),并于2021年完成自主验收,该项目建成后将原有铸造工艺产能调整至39900吨/年,新增消失模铸造工艺100吨/年。现有板簧项目:“年产 15000 吨汽车板簧项目”于2017年取得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7]1984 号),并于2018年完成自主验收。“建设汽车板簧生产线项目”于2020年取得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20]35号),并于2021年完成自主验收。 现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针对“年产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铸铁件产品(制动鼓、轮毂、刹车盘)技改项目”进行技改,拟投资“建设静压线技改项目”,新增造型线、电泳线及配套设备各一条,公用辅助设施利用现有。项目建成后产能不变,仍为年产 1 万吨汽车零部件铸铁件产品(制动鼓、轮毂、刹车盘),其中采用铁豆覆砂、电泳工艺的为 2000 吨/年,采用原粘土砂工艺的为 8000 吨/年。新增原辅材料:阴极电泳漆、铁豆、覆膜砂壳。该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0万元,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408-370304-89-02-794131。 |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技改项目建成后,厂区内新设 2 根 15m 高排气筒(DA026、DA027)。铁豆覆砂铸造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颗粒物、VOCs、甲醛、苯酚、氨、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布袋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沿15m高排气筒DA026有组织排放;电泳、烘干工序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收集,水喷淋+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沿15m高排气筒DA027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 1 排放限值;VOCs(DA027 排气筒)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 2801.5-2018)表 2、VOCs(DA026 排气筒)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1排放限值;甲醛、苯酚(DA026 排气筒)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苯酚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VOCs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颗粒物、VOCs 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表 A.1 无组织排放限值。甲醛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3 排放限值。有组织氨、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2 中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排放限值要求。 (三)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主要为水洗废水、纯水系统排污水。水洗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用于电泳主槽补水,不外排;纯水制备系统含盐废水用于厂区洒水降尘。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营运期新增的一般固废主要为废水性漆桶、布袋除尘器收尘以及废铁豆。新增危险废物:废活性炭、漆渣、污泥。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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