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4年11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4-548671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1-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4年11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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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13日-2024年11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年产 150 万件

自动化玻璃涂装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和平村南首

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屹铭商贸有限公司,拟在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和平村南首投资建设年产150万件自动化玻璃涂装项目。该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项目代码:2410-370304-89-01-276607。购置全自动表干涂装设备、迷你涂装设备、隧道窑、真空镀膜机、丝网印刷机等主要设备,对外购的透明玻璃制品、玻璃花瓶、玻璃烛台、化妆品瓶、玻璃杯等进行真空镀膜、喷漆、贴花、印刷等加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对150万件/年日用玻璃制品进行表面涂装(其中玻璃花瓶30万件/年,玻璃烛台50万件/年,化妆品瓶35万件/年,玻璃杯35万件/年)。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项目废气主要为喷漆工序颗粒物、VOCs 和印刷、固化工序 VOCs。喷漆工序颗粒物、VOCs 和印刷工序 VOCs 经集气罩收集与固化工序 VOCs 一起经气旋塔喷淋降温+干式过滤箱+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项目有组织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中表 1 中重点控制区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有组织 VOCs 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 2“印刷生产活动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50mg/m31.5kg/h)。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2 中颗粒物无组织监控点浓度限值(颗粒物:1.0mg/m3),无组织 VOCs厂界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4 部分:印刷业》(DB37/2801.4-2017)表 3“厂界无组织监控点挥发性有机物浓度限值”要求(VOCs2.0mg/m3),同时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该项目喷淋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补充损耗,不外排。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有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一般固废:废过滤棉、废底纸、废包装物、残次品。危险废物:漆渣、废丝网、废机油、废油桶、原料桶、废活性炭。项目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危险废物收集、暂存仓库标识牌须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转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211日)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