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4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4-544134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9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4年4月29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29
  • 字号:
  • |
  • 打印

2024429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4月29日-2024年5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民用伺服微电机技术转

直流无刷舵机电机研发及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 76

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腾辉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北山路 76 号。现有“高新工程装甲车辆电机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08]30号),并通过环保验收(博环验[2012]314号);“汽车防抱死系统ABS电机技术改造项目”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6]71号)并于2018年进行自主验收;现有“低碳冷凝燃气锅炉改建工程”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8]35号)并进行自主验收;现有“精控微电机智能化生产技改项目”通过原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18]477号),并进行自主验收;现有“新旧动能转换项目”通过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博环审字[2019]224号)并进行自主验收;现有“精控微电机产品表面处理技改项目”通过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审批意见(博环审字[2022]86号)并进行自主验收。现企业拟在微电机厂三楼对“精控微电机智能化生产技改项目”进行扩建,建设“山东山博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民用伺服微电机技术转直流无刷舵机电机研发及产业化能力建设项目”:新建组装线 1 条,外购零部件,在厂区内进行浸胶(依托二楼喷浸房)、组装和检测工序;增加检测设备,以保证产品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产能由每年 4 万台微电机提升到 24 万台。该项目总投资5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6万元,属于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11-370304-89-02-794104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浸胶、烘干工序产生的苯乙烯、二甲苯和 VOCs。浸胶、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与现有喷漆、晾干工序废气一起通过过滤棉过滤、RCO 催化燃烧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有组织排放;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浸胶、烘干工序二甲苯、VOCs 有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 2“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38)”排放限值要求,苯乙烯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限值要求;二甲苯、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要求,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7 部分: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 3 厂界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要求(1.0mg/m3),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 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本项目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由山城东环翠清洁部负责清运。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固废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性废物贮存条件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危险废物及暂存仓库标识牌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