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4年3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市博山热处理中心、淄博锦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4-543278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3-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4年3月13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市博山热处理中心、淄博锦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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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31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淄博市博山热处理中心、淄博锦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博山德通机械设备厂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3月13日-2024年3月19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真空淬火、渗碳热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安上社区富安工业园

淄博市博山热处理中心

山东煜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热处理中心,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安上社区富安工业园,现有项目为“金属热处理加工项目”,已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博环审字[2017]713 号),并于2017.9通过验收(博环验[2017]1495 号);现有“金属热处理加工技改项目”已通过原淄博市环境保护局博山分局审批(博环审字[2018]429 号),并于2018年进行自主验收。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投资建设真空淬火、渗碳热处理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因设备实际已安装完成,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正在针对该未批先建情况进行处罚现,该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万元,不新增用地,属于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112-370304-89-03-798284。该项目新上真空渗碳线、真空淬火线。建成后全厂年加工表面加工轴料能力仍为 6000 吨。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项目生产过程中无废气产生。

(三)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性废物贮存条件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危险废物及暂存仓库标识牌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产生的一般固废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

 

 

2

铝件深加工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祥和路 29

淄博锦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渡源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淄博锦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域城镇祥和路 29 号,拟投资建设铝件深加工项目,该项目总投资7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万元,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210-370304-89-03-877183。该项目购置静电喷塑生产线、冲床、剪板机等,原辅材料有铝件、环氧树脂混合型粉末涂料、砂纸和自喷漆,主要产品为深加工铝件,生产工艺为外购的铝件经静电喷涂、烘干固化、冷却、外检打磨、补漆等工序制得成品,建成后可达到年加工 300 吨铝件。

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该项目采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采用国家、地方淘汰的设备、产品和工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方案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技术要求。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项目主要生产废气有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颗粒物、SO2NOx)、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塑固化工序产生的VOCs和补漆工序产生的VOCs。喷塑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自带旋风除尘器+滤芯回收装置+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 1 15米高排气筒 DA001 有组织排放,固化炉天然气燃烧废气经DA001有组织排放;固化炉烘干工序产生的废气通过炉体顶端密闭收集、补漆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后由引风机引至 15m 高排气筒 DA002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SO2NOx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 1 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 10mg/m3SO2 50mg/m3NOx 100mg/m3);VOCs有组织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 2 金属制品业(C33VOCs 排放限值(VOCs 浓度限值 50mg/m3,速率限值 2.0kg/h)。该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喷塑工序未被收集的颗粒物、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固化烘干、补漆工序未被收集的VOCs。厂界颗粒物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标准(颗粒物 1.0mg/m3),VOCs 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5 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 3 无组织浓度限值(VOCs2.0mg/m3);厂区内 VOCs 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 A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特别排放限值”(1h 平均值 6mg/m3,任意一次值 20mg/m3)。

(三)该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不外排。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危险性废物贮存条件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危险废物及暂存仓库标识牌应符合《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应满足《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要求。产生的一般固废须严格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分类收集、妥善安全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固废转移须建立完善的记录台帐。该项目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暂存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储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各有组织排气筒须按规范要求设置永久性监测采样孔和采样平台;排放不同种类污染物的废气在合并排放之前应分别设置规范的监测孔进行废气达标情况监控。凡符合在线监测安装要求的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