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2021年12月2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 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1-521401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1-12-24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2021年12月24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 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发布日期: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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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关于

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审批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现将拟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12月24日-2021年12月30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通讯地址: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博山区大观园路86号)

  联系电话:0533-4297100

电子邮箱:bsqhbjxzxkk@zb.shandong.cn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

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

与情况

备注

1

建设年产8000件套家具智能生产流水线项目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东顶村东南270米处

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山东量石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现有“家具加工边角料综合利用项目”于2017年通过我局审批(博环审字〔2017〕1871号),并通过我局验收(博环验〔2017〕1228号);现有“新中式红木家具生产线建设项目”于2017年通过我局审批(博环审字〔2017〕2081号),并于2018年3月通过自主验收;现有“年产新中式红木家具、古典红木家具5000套改扩建项目”于2018年12月通过我局审批(博环审字〔2018〕653号),并于2019年6月通过自主验收。现因企业发展需求,拟建设年产8000件套家具智能生产流水线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东顶村东南270米处,淄博秉承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立项代码为:2109-370304-89-01-852448。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环保投资20万元,不新增占地面积。该项目新增主要生产设备为:加工中心、数控六面刨、数控双边铣、真空烘干炉、自动打槽机、打磨房等。主要原辅材料为:进口红木、502胶水、水性漆。该项目通过外购进口红木经锯料、烘干、开料、铣料、精加工、开榫、组装、打磨、涂装及自然晾干等工序制得成品,项目建成后可年产8000套红木家具。

 

二、该项目必须重点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项目依托现有厂房,无土建工程。项目营运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不得新建或使用直接燃煤设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设备。

(二)该项目营运期生产须在密闭车间内进行。该项目废气主要为锯料、开料、铣料、精加工、开榫及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和组装、涂装及晾干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该项目产生的颗粒物经中央布袋除尘器(现有环保设备)处理后沿15 m 高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产生的VOCs经集气罩+水幕+布袋+光氧+二级活性炭(现有环保设备)处理后沿15m高排气筒弄P2有组织排放;以上项目未被收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中的相关标准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相关标准要求。VOCs排放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3部分:家具制造业》(DB37/2801.3-2017)相关标准要求。

(三)项目不新增用水,无废水排放。

(四)项目营运期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施要采用减震、消声、隔音措施并合理布局,厂界周围环境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五)该项目营运期产生危险废物贮存条件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私拉乱倒;产生的一般固体废弃物贮存及处理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集中收集,统一处理,综合利用,无法回收利用的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或联系相关厂家外卖,做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

(六)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制定环保管理制度,设置环保宣传栏,按有关要求规范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环保治理设施标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