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博山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2024年9月18日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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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4-548135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10-1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博山区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
办理指南
(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明白纸)
一、材料准备(相关表格见文章末)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含重新申请)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3)所涉及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许可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到第十六条要求(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1安全操作规程,2岗位职责,3辐射防护制度,4安全保卫制度,5设备检修维护制度,6台账管理制度,7人员培训制度,8监测方案,9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应急预案),10成立辐射安全领导小组的任命通知】等;
(5)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7)区县分局初审意见【《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一式三份)】;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9)个人计量检测报告复印件或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内容需完整,明确注明检测频次、人员数量、检测机构资质证明等信息);
(10)有相对应的辐射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需提供购买发票,注明种类(名称)、数量等信息;
(11)辐射安全工作负责人学历证书复印件;
(12)工作人员辐射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及查体报告;
(13)重新申请许可证的,需提供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变更后的单位名称、地址或法定代表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变更单位名称的,需提供经工商部门确认的“企业变更情况”证明材料;变更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办理退役环评的,应当提供退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或登记表备案回执;
(5)放射性原材料、放射性废物或射线装置等的处理处置证明材料。
4.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办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3)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
5.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1)书面申请报告(正式编号的红头文件);
(2)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3)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辐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
(5)上一年度辐射安全年度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环保部第18号令规定,其中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应附监测报告复印件,人员培训应附培训证书复印件(培训成绩单复印件)。
附件:环境保护部令第3号第十三至十六条
第十三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二)有不少于5名核物理、放射化学、核医学和辐射防护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名。
生产半衰期大于60天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前项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3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6名。
(三)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其中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四)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暂存库或暂存设备,并拥有生产场所和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运输、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具有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并配备有5年以上驾龄的专职司机。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固定式和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流出物监测等设备。
(八)建立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制度、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和监测方案。
(九)建立事故应急响应机构,制定应急响应预案和应急人员的培训演习制度,有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准备,有与设计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十)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需要暂存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辐射安全和防护、实体保卫要求的暂存库或设备。
(四)需要安装调试放射性同位素的,有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要求的安装调试场所。
(五)具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贮存、运输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
(六)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能使用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运输要求的运输工具。
(七)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便携式辐射监测、表面污染监测等仪器。
(八)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安全保卫制度、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人员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九)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销售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射线装置生产、调试场所满足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要求。
(四)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五)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台账管理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
(六)有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者至少有1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者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二)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卫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四)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五)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有表面污染监测仪。
(六)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使用登记制度、人员培训计划、监测方案等。
(七)有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八)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还应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开展诊断和治疗的单位,还应当配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控制检测计划,至少有一名医用物理人员负责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检测工作。
二、初审
1.根据属地化管理要求以上资料(纸质版)交由项目所在地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初审;
2.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初审完成后,申报单位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e.gov.cn)进行网上申报,审批单位选择市级环保部门。
三、审批
网上申报完成后,市生态环境局对申请条件组织技术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附:1.自查整改报告格式及内容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
3.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4.现有或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5.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6.《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条件核查表
7.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8.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活动规模变更申请表
9.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10.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11.山东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12.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
13.山东省放射源异地使用现场作业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