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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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64A/2025-554903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07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
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受委托单位: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办公地址:博山区峨眉山东路7号
联系电话: 0533-4250079
二、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程序
执法职责:负责博山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工作,直接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承办分局“三定”职责范围内,市局相关文件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具体工作。
执法权限: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淄博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统一安排,调派执法人员在全市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发现违法行为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并向淄博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许可权。按照分局“三定”中明确的权限,在市局相关文件确定的事项中,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三、办理程序和时限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打印证书(收回证书)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确认: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奖励:受理-审查-决定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办理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类: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强制类:法定办结时限60个工作日。
四、监督和救济途径
监督部门:博山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博山区司法局
投诉电话:0533-4180713
办公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工作日内)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县前街
行政复议
部门:淄博市人民政府复议办公室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甲1号
电话:0533-2306018
行政诉讼
部门:张店区人民法院
地址: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80号
电话:0533-2865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