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标题: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64A/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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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联合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组织
层级
检查部门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实施
层级
抽查内容
1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1.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2.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3.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1.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2.销售ODS企业和单位
3.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4.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
5.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 (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含ODS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对副产四氯化碳(CTC)和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对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对应抽查事项: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县级 检查是否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营业执照是否存在涂改行为;检查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等所使用的名称是否与登记注册的名称相同(其中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名称的行为,合伙企业是否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要求提供银行账户名称情况开展核实;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驻在)期限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主营业务范围是否与登记的范围一致,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的经营(业务)范围开展一般性经营活动的行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是否与实际路牌、楼层等情况一致;对属于实缴制行业的企业出资情况进行核查,检查企业提交的验资报告、财务报表、银行进账单等证明材料,排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线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否担任其他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检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变更未登记;通过到场核实或远程技术手段核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真实性,通过电话、视频、函询等方式对其身份和投资情况进行核实自然人股东,排查是否存在身份被冒用的情况。
2 市政工程监督检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厂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4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否存在违反环评及“三同时”制度、污水处理工艺及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建设规范化排污口、未按要求安装及运行自动监控设施、出水水质超标、污泥处置不规范、运行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检查设施运行状况、查阅运行台账资料等形式,查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理、污泥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台账管理、能耗及成本、水质与检验等工作环节是否规范。
配合 城市管理部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 检查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配合 水利部门 对水资源的监督检查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县级 对中水回用情况进行检查。
3 机动车销售企业监管 1.机动车环保信息公开检查
2.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
机动车销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抽查比例为10%,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频次 5月-11月 现场检查 县级 发起 生态环境部门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所售新车是否信息公开,所售新车是否配有环保随车清单,环保信息公开内容与实车配置是否一致。
配合 市场监管部门 对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1.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2.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 机动车销售企业的机动车是否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况。
配合 商务部门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新车销售企业的检查 县级 配合开展机动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