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23-535844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8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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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博政办〔20231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已经第8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区委同意,现予公布。请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山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各决策承办单位要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二、公众参与是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各方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形成公众参与意见报告对合理意见和建议,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意见人和建议人

三、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实施专家咨询论证,依据论证意见和建议修改决策草案,并形成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做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五、合法性审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形成合法性审查报告。

六、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按规定履行向委请示报告程序;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审议,应当提交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参与意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合法性审查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七、之前年度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尚未完成的事项,应当按照要求继续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对已经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对已不具备实施条件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调整

八、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切实履行承办主体责任,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顺利实施。

九、各镇街道决策目录自印发之日起15日内司法局备案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关的决策目录应当自印发之日起10日内报区司法局备案。

 

附件: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博山区人民政府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重大行政决策名称

决策基本内容

决策承办部门

1

博山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2-2035年)

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发展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列入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区民政局

2

博山区公益性公墓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5年)

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制定我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公墓发展规划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保障公墓发展需要,满足公民安葬需求,报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区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