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文稿解读:《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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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5-5558748 | 文号: | 无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12-17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政策解读单位:博山区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33-4180447
近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一、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定义及我区有关情况
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属于普通公路,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为公众出行提供基础性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是衔接高速公路、农村公路的重要交通基础设施。我区境内所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通车里程121.89公里(不包括城建管辖路段),涉及4条普通国省道,分别为国道G205山深线(山海关-深圳,途径域城镇、山头街道)、省道S231张台线(张店-台儿庄,途径八陡镇、源泉镇、石马镇、博山镇)、省道S232张鲁线(张店-鲁村,不包括城建管辖路段,途径白塔镇、山头街道、八陡镇、博山镇)和省道S317临历线(临朐-历城,途径池上镇、源泉镇、八陡镇、山头街道、域城镇)。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保障行车安全和公路畅通,公路两侧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妨碍安全视距,影响交通安全;二是防止公路出现街道化现象,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三是避免车辆侵害公路两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减少车辆噪声、尾气等对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四是避免公路沿线近距离施工影响公路及其设施的完好、安全,有效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五是为公路今后的升级和拓宽预留土地,通过加强控制和管理,减少拓宽公路时房屋拆迁和各类公共设施迁移的投入。
三、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划定依据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依据上述规定,划定国道G205山深线蕉庄路口至博山莱芜界段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20米,省道S231张台线和省道S232张鲁线、省道S317临历线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5米。
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张博路附线两侧规划、绿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05〕68号)文件规定:“张博路附线道路红线宽度62米,道路断面形式为三块板(即30米的机动车道,两侧各有8米的非机动车道和8米的机非绿化分隔带),两侧各50米绿化带,总控制宽度162米。”依据上述规定,划定国道G205山深线淄川博山交界至蕉庄路口段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为从公路路缘石起(无路缘石的,从公路路肩外缘起)向两侧外各66米。
(二)公路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第八条规定:“公路用地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隔离栅,下同)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二)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其用地范围为公路路缘石外缘或者坡脚线向外不少于三米的区域。实际征收土地超过前款规定标准的,其公路用地范围以实际征收土地的范围为准。”依据以上规定,划定博山境内所辖普通国省道的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的区域。
四、《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划定了途径博山境内的G205山深线、S231张台线、S232张鲁线、S317临历线等4条普通国省道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范围。二是明确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涉及规划修建、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新建公共场所等方面,有助于完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长效机制。三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12条禁止危害公路安全的具体行为,并强调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追究责任,有利于加强公路保护,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通行安全。四是明确了路域环境整治的工作原则和方式,各相关单位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优化管理机制,确保整治成效,持续改善路域环境。
五、政策亮点
一是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区分开来,进一步明确了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规则,避免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交叉重叠管理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强化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部门协同,完善了多部门协作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长效机制,有利于不断改善路域环境,提升公路服务效能和公众出行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