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明问答:《博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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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4-5496446 | 文号: | 无文号 |
发文日期: | 2024-12-13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2024年12月12日,博山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设立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现解读如下。
问:《通告》出台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为打击非法狩猎、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支撑,从源头上预防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发生;二是为我区野生动物创造一个安全的栖息和繁衍环境,丰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问:我区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有哪些?
答: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较常见的包括鸮(猫头鹰)、雀鹰、红隼、画眉、百灵、鹩哥等。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较常见的包括蒙古兔(草兔)、环颈雉(野鸡)、刺猬、黄鼬、猪獾、狗獾、中华蟾蜍、喜鹊、家燕、斑鸠、杜鹃、戴胜、白鹭、绿鹭、暗绿绣眼鸟、斑嘴鸭、绿头鸭、小䴙䴘等。
问:我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根据我区实际,博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我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博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我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问:违反《通告》有关规定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