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标题: 博山区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22-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06-17 发布机构: 博山区法制办公室

博山区行政调解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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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责任部门

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依据类型

1

区教育体育局

学生伤害事故

纠纷调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部门规章

2

区公安分局

治安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   律

3

区民政局

行政区域边界

纠纷调解


《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

4

区民政局

离婚争议调解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

5

区司法局

法律服务

纠纷调解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部门规章

6

区司法局

聘用合同

纠纷调解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依据聘用合同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方面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请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调处。

部门规章

7

区财政局

国有资产产权

纠纷调解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部门规章

8

区财政局

行政单位间产权纠纷调解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部门规章

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集体合同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四条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法    律

10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

争议调解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法    律

11

区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竣工结算审核

争议调解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部门规章

12

区交通运输局

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调解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部门规章

13

区交通运输局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调解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根据投诉事实的性质,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决定可采取调解或行政处罚两种处理方式。 

 

部门规章

14

区农业局

植物新品种侵权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    律

15

区水务局

水事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    律

16

区林业局

植物新品种侵权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    律

17

区林业局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调解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由调解人员署名,加盖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印章,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经林权争议处理机构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部门规章

18

区文化出版局

著作权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五条  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    律

19

区文化出版局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调解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行政法规

20

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

 

医疗事故赔偿

纠纷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行政法规

21

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纠纷调解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和赔偿调解的职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22

区环保分局

水污染赔偿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   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   律

23

区环保分局

噪声污染赔偿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   律

24

区环保分局

固体废物污染

赔偿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   律

25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商标侵权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   律

26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特殊标志侵权

赔偿纠纷调解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特殊标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被侵害时,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投诉的,应当依特殊标志所有人的请求,就侵权的民事赔偿主持调解;调解不成的,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法规

27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消费者投诉

争议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部门规章

28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侵犯商业秘密

赔偿纠纷调解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解。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部门规章

29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合同争议调解

 

《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解合同争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部门规章

30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问题争议调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部门规章

31

区工商行政

管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

质量争议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部门规章

32

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计量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行政法规

33

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产品质量

争议调解

 

《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第七条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无需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产品质量申诉,应当根据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的请求,采用产品质量争议调解方式予以处理。

 

部门规章

34

区质量技术

监督局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问题争议调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部门规章

35

区物价局

价格争议调解

 

《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四条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

36

区旅游局

旅游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第九十三条  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法    律

37

区农业机械

管理局

农业机械事故

赔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行政法规

38

区农业机械

管理局

农业机械产品三包责任问题争议调解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条  农机用户因三包责任问题与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发生纠纷的,可以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农机用户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设立的投诉机构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当事人要求调解的,可以调解解决。

 

部门规章

39

区农业机械

管理局

农业机械维修

质量争议调解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因维修质量发生争议,可以向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受理,调解质量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部门规章

40

区交警大队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    律

41

区国土资源分局

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部门规章

42

各镇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

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   律

43

各镇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法   律

44

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社会安全事件

矛盾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法   律

45

各镇人民政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   律

46

各镇人民政府

土地承包经营

纠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法   律

47

各镇人民政府

民间纠纷调解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十五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部门规章

备注:2018年2月7日发布,之前与本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清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