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司法局
标题: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111F/2019-5483929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6-25 发布机构: 博山区司法局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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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通知

博政办字〔2019〕4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管理,根据《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5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号)有关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予以公布,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凡未列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的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部门发生设立、分立、合、撤销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区司法局提出调整意见,经区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附件: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附件

 

博山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

 

制发主体名称

代号

区政府

001

区政府办公室(政府外事办公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大数据局)

002

区发展和改革局(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办公室、能源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003

区教育和体育局

004

区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005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

006

区民政局

007

区司法局

008

区财政局(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009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010

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011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

012

区交通运输局

013

区水利局

014

区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办公室)

015

区商务局

016

区文化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物局)

017

区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

018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019

区应急管理局

020

区审计局

021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02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023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024

区统计局

025

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026

区信访局

027

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

028

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博山大队

029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博山分局

030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博山区税务局

031

淄博市医疗保障局博山分局

032

博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033

国家统计局博山调查队

034

博山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035

池上镇人民政府

036

源泉镇人民政府

037

博山镇人民政府

038

石马镇人民政府

039

八陡镇人民政府

040

白塔镇人民政府

041

域城镇人民政府

042

山头街道办事处

043

城东街道办事处

044

城西街道办事处

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