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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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111F/2025-553668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8-2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司法局 |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废止《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博政办字〔2025〕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博政办字〔2022〕33号,登记号BSDR-2022-002002,自2022年10月26日起施行)评估,决定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砂石资源管理的实施意见》。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有关砂石资源管理工作执行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博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