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标题: 处罚信息公示
索引号: 113703040042186132/2024-5440269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04-26 发布机构: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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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422

当事人:曹洪彪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

编号:TD03040720220030

经营地点:博山区白塔镇淄博峰旭市场服务有限公司

负责人身份证号:370304******306219

2024110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博山山头浩洋蔬菜超市购进销售的辣椒和甜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辣椒噻虫胺项目国家标准mg/kg0.05,实测值:0.082;甜椒噻虫胺项目国家标准mg/kg0.05,实测值:0.67。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19日我执法人员到博山区章恕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博山山头浩洋蔬菜超市和博山区章恕蔬菜水果店提供不合格甜椒、辣椒购进票据供货商为曹洪彪

2024326日,执法人员对曹洪彪进行调查询问,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甜椒和辣椒是曹洪彪2024年1月6日从青州市购进的,辣椒共购进 100斤,进价是2.6元/斤,销售价2.7元/斤 ,甜椒共购进 100斤,进价是2.6元/斤,销售价2.7元/斤 , 上述辣椒销售给博山山头浩洋蔬菜超市10斤、博山区章恕蔬菜水果店10斤;甜椒销售给博山山头浩洋蔬菜超市10斤,剩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违法所得20元。曹洪彪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不出上级供货商资质、随货同行的票据及全部产品合格证明。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3份(报告编号:NO:ZW-20240111040、NO:ZW-20240111040),证明甜椒辣椒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情况。

2、曹洪彪询问笔录1份,孙永亮和董章恕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不合格甜椒辣椒购进销售及来源情况及其未遵守进货查验义务情况

3、当事人《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已得到出证人的确认并签字。

本局于2024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博)市监罚告〔2024〕3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1.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甜椒辣椒,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甜椒辣椒的违法行为 2.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构成了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不合格批次辣椒未收到不良信息反馈,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1500元。       

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据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或者交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4 2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