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第二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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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90240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7-10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
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尹某经营掺假掺杂生鲜肉案
2026年4月2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尹某经营掺假生鲜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生鲜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石炭坞大集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消费者宣传售卖的生鲜肉为牛肉,当事人提供了产品名称为“猪 鲜品 猪胴体”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炒信)案
2026年6月2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某医药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刷单炒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7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当事人网店销售的相关产品使用表示功效的用语。经核查,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的“山药茯苓莲子芡实糕”等食品宣传“健脾祛湿”、“古方专利更高效”、“养精固肾”等功效,同时,当事人为提升店铺的商品销量、搜索排名、店铺权重及用户评价评分,非以实际商品销售为目的进行刷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加工场所不符合要求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某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加工设施设备、加工区域不符合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小作坊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食品坊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食品坊未按照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标识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5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食品坊食品小作坊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烧烤小饼,外包装不符合食品小作坊散装食品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食品小作坊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火锅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6月1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火锅店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鲜猪肉,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留存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山头某菜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山头某菜馆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某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当日购进的鲜猪肉,现场无法提供供货方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留存进货票据。经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某酒店自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6年6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某酒店自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博山区某酒店经营使用中的自消毒复用餐饮具盘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检测: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自消毒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淄博市博山区某餐饮经营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凉菜案
2026年6月1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淄博市博山区某餐饮经营店涉嫌超范围经营凉菜案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0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城西街道白虎山路的某餐饮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在美团、淘宝闪购平台销售凉菜。经查,当事人超出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6年6月2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0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经查:王某某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案
2026年6月2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外卖平台博山办事处)明知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5月6日我局在调查王某某涉嫌冒用他人资质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过程中发现:某商贸有限公司(某外卖平台博山办事处)涉嫌为王某某提供“博山城东某羊肉馆”虚假资质为王某某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经查,当事人明知行为人王某某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其他条件(为王某某提供“博山城东某羊肉馆”虚假资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