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第一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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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6-5586954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6-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案例一: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胡凡兴经营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6月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胡凡兴经营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26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博山区青龙山北路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时,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驴肉”熟食制品进行抽检,经检测:未检出驴成分,检出马成分。经查,当事人以马肉制品冒充酱驴肉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朱增海经营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5月27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朱增海经营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对域城镇蕉庄村大集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酱牛肉价格明显偏低,对当事人现场销售的“牛肉制品”进行抽检。经检测:“酱牛肉”检出牛源性成分和猪源性成分;“牛肉干”检出猪源性成分和鸭成分,没有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牛肉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明岩经营掺假生鲜肉案
2026年4月24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何明岩经营掺假生鲜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涉案生鲜肉、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2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八陡镇八陡大集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对消费者宣传售卖的生鲜肉为“牛肉”,其提供的产品检验检疫证明为“猪-猪胴体”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掺假生鲜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刘业恩经营掺假肉制品案
2026年5月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刘业恩经营掺假肉制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9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八陡镇石炭乌大集的食品摊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自称所售卖的熟肉制品为酱驴肉,执法人员对该批次“酱驴肉”进行现场抽检,经检测:检出猪成分,未检出驴成分。经查,当事人以猪肉制品冒充“酱驴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博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山区胃王鸡排店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6年5月18日,博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博山区胃王鸡排店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20日,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地址为博山区城西街道西冶街146号、字号“李华泽热卤鸭货”的门店内同时使用博山区胃王鸡排店(显示的经营地址为博山区城西街道西冶街156号)的相关资质在美团外卖平台以“尚品食客炒饭.盖饭”名称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经查,当事人无实体门店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的规定,博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