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食品销售环节合规经营指引(一)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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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030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1-22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销售环节合规经营指引(一)
销售冷藏冷冻食品篇
1、配备设施设备。配备与冷藏冷冻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应当设有有效的温度控制装置,设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温度监测设备。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清洁、校准、维护,确保持续有效运行。冷藏冷冻库外部应具备便于监测和控制温度的设备仪器。鼓励在销售场所使用非敞开式冷藏冷冻设施设备。
2、按要求温度贮存。按照标签标示或相关标准的温度、湿度等要求销售、贮存、运输冷藏冷冻食品及其他有温度、湿度等要求的食品。速冻食品应在冷冻仓库贮存。冷库温度不高于-18℃,波动应控制在±2℃以内。贮存冻肉、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冷冻动物性水产品应贮存在-18℃或更低的温度下。贮存冷却肉、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4℃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
3、分类贮存并记录。不同品种、规格、批次的产品应分别堆垛,防止串味和交叉污染。储存的食品应与库房墙壁间距不少于10 cm,与地面间距不少于10 cm。定期做好冷藏冷冻设施的贮存温度监控记录,冷库的温度显示、区域划分标识应清晰规范,并做好温度记录,确保准确真实,记录间隔时间不超过30 分钟。
4、审核监督委托贮存。委托贮存食品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委托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有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审查其备案情况(我省的备案信息可通过省市场监管局网站查询),并留存冷藏冷冻食品温度记录,相关记录和证明文件保存期限不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