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人民政府
| 标题: | 博山区静心养生馆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的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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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040042186132/2025-5566753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8-15 | 发布机构: | 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市监处罚〔2025〕Y4号
当事人:博山区静心养生馆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
经营场所: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路19号
经营者:朱雷
身份证号码:37**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4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1盒“玫瑰丝润奇迹水”,在包装上标明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22;执行标准QB/T2260;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JNB060801E1,有效期至2026.06.06”;1盒“玫瑰丝润泡泡洁面液”,在包装上标明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22;执行标准QB/T29680;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JNB060801E1”;1盒“玫瑰丝润拍拍乳”,在包装上标明如下内容:“执行标准QB/T29665;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JNB060801E1,有效期至2026.06.06”;1盒“玫瑰丝润日夜滋养霜”,在包装上标明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22;执行标准QB/T1857;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JNB060801E1,有效期至2026.06.06”;2盒“玫瑰丝润菁华露”,在包装上标明如下内容:“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22;执行标准QB/T2660;保质期三年,生产批号JNB060801E1,有效期至2026.06.06”。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查验材料。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化妆品监管APP查询,上述产品的备案均在2022年4月28日已经注销,而根据“有效期至2026.06.06”和“保质期三年”的标注内容判断,上述产品的生产日期(2023年6月6日)在2022年4月28日之后。基于上述事实,执法人员对涉案化妆品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5年4月10日、2025年6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两次询问,收集相关证据。为查清涉案化妆品来源,于2025年5月3日向涉案化妆品外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商的所在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博市监协查〔2025〕Y4号)进行协查。于2025年6月23日向微信运营商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博市监协查〔2025〕Y4-1号)进行协查。对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本案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通过名为“金川秀厂家直销(总部)13854986922”的微信号购进化妆品,总价共计218元,涉案5种化妆品包含在其中2个金娜宝套盒之内,1个套盒大约100元左右。因上述化妆品是在美容过程中使用,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其已经删除与供货商的聊天记录,但可以查询到付款记录。上述5种化妆品外包装生产厂家标注为广州金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唐阁街中自编8号首层。当事人提供出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但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备案信息和同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等进货查验材料。为查清涉案化妆品的产品情况,我局于2025年5月3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产品包装标注的生产厂商所在地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调查(博市监协查〔2025〕Y4号)进行协查。2025年5月13日收到回复,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金娜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5种产品,该公司称相关产品备案注销后均未生产,涉案产品非其生产;为查清涉案化妆品的来源及供货商情况,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平台,向微信运营商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起协助调查(博市监协查〔2025〕Y4-1号)进行协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和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各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执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涉案化妆品购进、销售、使用情况及相关违法事实;
4、涉案化妆品照片10张,证明产品外包装标注的相关内容情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事实;
5、微信号截屏、付款记录截屏2张,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来源情况;
6、案件协查函及复函2份,证明对涉案化妆品的产品及来源情况发起协查的情况,进一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出证人的确认。
2025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博市监罚告[2025]Y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化妆品的行为视同为经营行为,其使用的涉案化妆品经标签标注的生产厂家证实,为非该厂家生产,因此产品标签上涉及的化妆品备案、厂名厂址、产地等信息均为虚假,由此可以认定涉案化妆品为未经备案且标签内容虚假的的普通化妆品。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下列内容:(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构成了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进货查验材料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涉嫌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态度端正,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药监局《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同时参照适用《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3”,裁量阶次为“减轻”,裁量基准为“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对于当事人涉嫌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同时参照适用《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码5”,裁量阶次为“减轻”,裁量基准“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虽然违反了3个法律规范,但都是基于经营化妆品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选择罚款数额高的进行一次罚款的处罚。经综合裁量当事人的态度、货值金额等情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1盒玫瑰丝润奇迹水、1盒玫瑰丝润泡泡洁面液、1盒玫瑰丝润拍拍乳、1盒玫瑰丝润日夜滋养霜、2盒玫瑰丝润菁华露;
3、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博山支行,地址:淄博市博山区新建一路9号,或者持本局开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将罚没款缴至山东非税统缴平台。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等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淄博市博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5年8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